当前位置: 主页 > 法治焦点 > 热点新闻 >

云南:规范检委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能力

时间:2011-12-07 12: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个人审查案件,就像盲人摸象,不够全面,如果上了检委会,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从近几年云南涉法上访案件复查结果看,涉检比例不大,在实体和程序上违法的错案极少,而由于办案不够规范导致的瑕疵案则偶有发现,影响了检察执法的公信度。 □严格按照《议题范围》、
  

     □一个人审查案件,就像盲人摸象,不够全面,如果上了检委会,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从近几年云南涉法上访案件复查结果看,涉检比例不大,在实体和程序上违法的错案极少,而由于办案不够规范导致的瑕疵案则偶有发现,影响了检察执法的公信度。

  □严格按照《议题范围》、《议题流程》两张“线路图”走,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办案不再是司法工匠式的机械执法,而是发挥集体智慧的能动检察。

  什么案件该上检委会审议?检委会议题的流程有些什么?检委会委员多长时间进行集体学习?……这些问题曾经是困扰云南省检察机关的难题。从今年9月份开始,随着《检委会议题范围(试行)》和《检委会议题流程(试行)》两张图表的出台,这些难题迎刃而解。

  “这个‘路线图’让人一目了然,大家都知道要怎么做了。”云南省石林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凯石说。

  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9月末,云南省共有检察委员会委员1433名,比去年年末上升4.5%。1月至9月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1626次,审议议题2128件,云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持续提高,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大案871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170件,大要案占81.04%,同比上升8.65个百分点,刑事抗诉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质量有提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同比上升1.97个百分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到位,再审改变率达86.45%,同比上升10.94个百分比。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1件,同比上升24.69%,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49件,采纳意见率48.51%,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

 

专项检查暴露检委会工作薄弱环节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不断加强对下指导,狠抓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检察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检委会建设稳步推进,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全省检委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上,云南省检察院以《加强对下指导,狠抓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为题作了经验交流,获得了高检院和其他省区检察院的赞誉。

  去年底高检院公布实施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基本操作规范,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该《基本规范》专章规定了检委会审议的议题范围和程序,原来较有“弹性”的检委会工作被纳入了强制性规范。今年4月至6月,云南省检察院开展了该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首次大检查、大促进,对全省17个分、州、市院和131个基层院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综合采用本院自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工作。

  通过检查,云南省检察院发现,虽然全省的检委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特别是在思想认识、职能定位、制度建设、程序规范、议事质量、决策效率以及服务保障等方面,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如部分基层院检察长是州(市)院的中层干部出身,他们熟悉业务,但对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善于通过检委会实现对检察工作的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专职检委会委员的配备不到位,到今年3月,省检察院4名,分州市检察院平均1.6名,县区检察院不到1名,与办案呈正金字塔的形状相比,专检委的数量呈倒金字塔形状,影响了检委会工作在基层的落实;例会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当部分院的检委会会议是按需随机召开,同时还存在议案多、议事少、集体学习更少的情况;检委会会议议题的提请、议题的会前程序和实体审查、委员发言顺序、记录、纪要、决定、反馈、文书存档等流程不够统一和规范,部分院过于简单粗糙,与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执法活动还有差距等等问题。

  在认真听取了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后,王田海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专门就检委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各级院检察长要进一步增强民主决策意识、监督制约意识,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要选好、配强、用好检察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委员;要全面推行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实现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检委会的质量和水平。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感到了空前的压力。

 

两个图表规范检委会工作


  就在痛苦思索之际,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的一个案件给了大家突破瓶颈的“灵感”。

  10多年前,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水务局的一位领导余某,利用分管船长年检注册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经水富县检察院查处,其本人交代了贪污、受贿150余万元的事实,检察院扣押了其120余万元的赃款,此案经法院判决,仅认定其贪污、受贿50多万元,当时,其本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时隔多年后,余某的家属不服,认为检察机关扣押的款项是自己做服装生意所得,是合法收入,要求检察机关返还扣押的70余万元的款项(除去法院认定的50多万),并进京上访。

  该案由中央政法委、云南省委政法委交给云南省检察院办理。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在评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的关键点在赃款的认定和去向问题,当时水富县检察院未经检委会审议而是仅仅由院领导同意便将赃款上交国库,该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并不违法,而是由于办案不够规范产成的瑕疵案。为了防止出现类似案件反弹,检察机关联合昭通市、水富县两级党委、政府共同处理该案,水富县纪委对余某违纪所得的70余万元作出了没收决定,其家属息诉罢访。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人审查案件,就像盲人摸象,不够全面,如果上了检委会,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从近几年云南涉法上访案件复查结果看,涉检比例不大,在实体和程序上违法的错案极少,而由于办案不够规范导致的瑕疵案则偶有发现,影响了检察执法的公信度。”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此深有感触。

  规范、强制性规范,是突破瓶颈的有效途径。通过深入学习《基本规范》和检委会相关文件精神,云南省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彭光明更是坚定了自己的想法。检委会的改革和创新,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加强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最重要的目标就是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彭光明的想法得到了王田海检察长和两位分管副检察长的肯定和支持。

  找到了突破点,彭光明再次深入基层调研,并进一步发现,加强检委会工作,关键在检察长,但是很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对检委会的议题范围和议题流程并不是很清楚,迫切需要一个全面、清晰、明确的规范化的图表方便他们具体落实、操作。

  随即,彭光明制作了检委会议题范围和议题标准两张图表。按照王田海检察长“论证后上检委会讨论一次”的批示,彭光明又组织召开了两场论证会,对议题范围和议题流程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了让论证更贴近实际工作,第一场论证会邀请了省院办公室及九个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二场邀请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代表、市院专委或研究室主任,以及所辖部分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专委和检委办主任参加,与会人员对议题范围和议题流程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发表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经过5次反复修改,两个集针对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检委会议题范围(试行)》和《检委会议题流程(试行)》图表,经检委会审议后于今年8月以云南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新鲜出炉了。其中,《议题范围》分为议事、议案、学习三个部分。《议题流程》分为议题提请、会前准备、会议审议、决定执行四个部分。两个图表的每一个条款都标明了出处,语词准确、条理清晰。

  8月30日至9月7日,云南省检察院在昆明分两期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暨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培训会议,同时还对全省各分州市院的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负责人和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共213人进行了专题业务培训。其主要内容就是这两张图表的具体运用。

  据了解,这两个图表公布后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认为这种做法很有新意,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上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基层检委会规范化的落实。今年10月1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暨案例指导工作培训班上,云南省检察院作了题为《专项检查摸家底、专门培训促规范、全面推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交流发言。

 

从机械办案到能动检察


  “认识有了提高,行动有了规范,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最近很多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办案不再是司法工匠式的机械执法,而是发挥集体智慧的能动检察。”彭光明高兴地告诉记者。

  不久前,协助检委办工作的专委实体审查了一个申诉案件,70多岁的申诉人石某认为在2004年时,保山市公安机关和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把自己一栋价值70余万元的房产认定为自己儿子(在逃)用毒资购买而给予没收、拍卖的事实是有错误的,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对于这个案件,云南省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申诉处集体讨论,分管副检察长和作实体审查的专委都认为,该案处置确有问题,认为该案应该抗诉。根据检委会“路线图“的规定,王田海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检委会审议。经过深入细致的审议,委员们认为该案在法律关系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承办人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该案的抗诉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委会决定以其他形式处理该案。

  随后,云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代表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交换了意见,同时,还积极做申诉人的工作,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检察执法效果。

  今年10月21日,王田海检察长主持召开了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会议的议题是审议监所检察处提交的《云南省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今年已经是第二次审议了,但是却仍然没有通过,这是为什么呢?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讨论稿,这个《办法》职责不清、主体不明,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该《办法》违背检委会‘路线图’的相关规定,在提请检委会审议前未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也未提交起草说明,程序上存在较大问题,所以委员们一致决定不能通过。”彭光明说。

  云南省检察院率先垂范,将检委会“路线图”贯穿于检委会工作的始终,基层检察院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也在积极落实,享受“路线图”带来的方便和快捷。9月20日,开远市检察院就按照“路线图”的规定,首次在检委会会议上对由民事行政检察科提请、并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检察长决定的两件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审议。会前,专委对案件作了程序与实体审查并发给各位委员进行审前阅读。会中,在认真听取承办人对案情、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的介绍,个人意见、科室讨论、向上级汇报等相关情况后,委员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案情、申诉请求、证据及存在的疑点逐个询问,特别是涉及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使案情更加明朗,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向开远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有了‘路线图’,不仅让我们更加清楚议题的范围,而且对流程的设置也更加规范了。”开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万敏芝欣慰地说。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