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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撤销三级法院“借贷千万”案

时间:2012-01-19 15:5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借贷千万现金纠纷为何8年未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三级法院所有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然与8年前的判决结果一致 一起因借贷引发的诉讼,在近8年时间里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借贷千万现金”纠纷为何8年未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三级法院所有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然与8年前的判决结果一致

  一起因借贷引发的诉讼,在近8年时间里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三级法院所有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年底,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下达了判决书,依然与8年前的判决结果一致。近日,当事一方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千万元借条引发诉讼

  林美莲的办公室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桥西南角。走进这间狭小的办公室,室内的简陋与楼下商场庆祝开业的彩旗彩幡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我们总共建设了73400平方米的楼盘,楼下电子商场开业,小区268套住宅已有入住人家开始装修。”林美莲说。

  林美莲说的楼盘,得从2002年谈起。

  2002年10月28日,林美莲与儿子陈耀文执掌的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举行的拍卖会上,以2180万元的价格竞买到位于韶关市曲江桥西南角烂尾近10年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权。

  当时考虑到建设资金不足,林美莲、陈耀文母子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广州的朱灿均、朱梓榆父子。回想当初,林美莲说,朱氏父子同意以朱梓榆名义与骏景公司共同出资开发这一项目。2003年2月20日,陈耀文与朱梓榆签订了《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协议确定双方出资额及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第5天,朱梓榆汇款1199万元到账,双方约定余款301万元待组建新项目公司后,汇付到新项目公司账户。

  林美莲告诉记者,当年2月28日,朱梓榆与陈耀文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于陈耀文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梓榆借款1000万元(现金支付),还款期限从2003年年底至2004年5月分期还款累计800万元,2004年6月还款200万元。签字现场,她与骏景公司职员缪伟坚、廖展鹏3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同日,陈耀文向朱梓榆出具了其亲笔签名的《借条》,内容为“今收到朱梓榆先生人民币1000万元整,还款时间按借款协议书履行”。

  据介绍,2004年4月7日,距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仅剩两个多月时,陈耀文又向朱梓榆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本人(陈耀文)于2003年2月28日分别向朱梓榆借款1000万人民币,待本人筹集到资金或银行借款即还给朱梓榆,并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同时清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民间借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给朱梓榆”。

  此后不久,2004年6月22日,朱梓榆持《借款协议书》、《借条》、《承诺书》向法院起诉林、陈母子偿还欠款800万元和违约金。同年12月8日,朱梓榆再向法院起诉,追讨200万元借款。

被告否认收到现金

  林美莲说,官司打了将近8年,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三级法院所有判决,发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1月28日,萝岗区法院重新审理朱梓榆诉陈耀文及林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写道,“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完成了1000万元的现金交付”,而“在实际履行中不能排除发生真实借款行为的可能性,并且被告陈耀文在向原告朱梓榆出具借条及事隔一年后再次向原告朱梓榆出具还款承诺书”。鉴于这一情形,法院得出“该行为已证明被告陈耀文收到10000000元借款的事实”的结论。

  记者注意到,萝岗区法院重审此案后,在判决书中专门提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借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所有判决”的裁定,其针对的就是1000万元现金交付这一关键事实。

  那么,朱梓榆是否将这100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陈耀文?

  记者向签订借款协议那天在场的陈耀文、林美莲、余艳梅、缪伟坚、廖展鹏逐一核实签约和交付现金细节。据这些人讲述:朱氏父子与林美莲那天商谈了一上午,朱梓榆在下午前往工商局办理手续,直至下午6点多才回来,没有发生交付1000万元现金这回事。

  “朱梓榆每次庭审讲到所谓交付1000万元现金的情节都有不同。”林美莲对记者说,1000万元借条是朱灿均与她商定的,朱灿均要求写借条的理由是:作为投资1500万元的利润,用借款的形式予以固定。用借款的形式是为了避税,否则他要缴纳33%的所得税。这种方式是朱梓榆的法律顾问出的主意。

  记者了解到,余艳梅曾担任骏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现为林美莲总经理助理。据她回忆,签订1000万元借款时,骏景公司领导层曾进行磋商,一致认为应在借条上注明是1500万元投资的利润,林美莲认为这个建议有合情合理之处,但迫于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和朱灿均、朱梓榆的坚决要求,她没有采纳大家的建议,当即让陈耀文签下借条。直至2004年4月7日陈耀文签署《承诺书》时,骏景公司领导层集体认为,既然没有收到这1000万元现金,再不注明借款性质,其承诺后风险更大。林美莲鉴于对方在此问题上的强烈态度及为了项目后期融资能得到朱梓榆的配合,依然没有采纳反对意见,执意让陈耀文在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名。

原告坚称已经支付

  林美莲母子及其员工一直表示,他们没有收到1000万元现金。那么,作为原告的朱梓榆,他的意见如何?

  记者走进位于广州市中信广场21层的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张臣作为朱梓榆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萝岗区法院重审此案的全部过程。记者希望通过张臣联系朱氏父子进行采访。张臣接通手机后说,他正在昆明出差,返回广州日程不确定,而他手边没带着朱氏父子的联系方式,建议记者去法院询问一下。

  记者来到萝岗区法院,接待人员答复是不便告知,建议记者可以按判决书上的原告住址去找找。于是,记者找到广州市黄埔区一住宅小区,上楼后按门牌号码敲门,许久无人应答。

  记者从林美莲提供的法院庭审笔录复印件上看到,朱梓榆当庭回答法官询问时称,“我将1000万元直接交给陈耀文本人”,并说交付现金的具体时间是2003年2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当天。

  记者又查阅资料发现,2009年10月15日,某杂志以《一个民营老板的维权坎坷路》为标题刊登了采访朱梓榆的文章,文中写道:“2003年2月28日,朱梓榆与陈耀文达成合作意向:朱出资约2500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共同成立韶关市仟丰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即双方约定组建的新项目公司——记者注)对南门大厦项目进行开发。朱陈两人分别占公司股权的66.67%和33.33%。林美莲是陈耀文的担保人,并出任仟丰公司的总经理。

  “朱梓榆的资金以两种形式注入:一是将1500万作为投资注入到项目公司;二是私人借款1000万给陈耀文。其中1000万借款以反担保的形式借出,即陈如果还不了钱,将以股权作为抵押,届时公司和土地都将归朱所有。”

  据这篇文章描述,朱梓榆对采访者说:“1000万借款,我是付现借给陈耀文的。”朱梓榆边说边把陈耀文与他签署《借款协议书》、《借条》和还款《承诺书》给采访者看,说“法院多次审判我也胜诉,但直到今天我依然没有拿回一分钱”。朱梓榆最后对采访者表示,他只希望在司法公正的判决下,判决执行能实质性地进行下去,并消除官司给他带来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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