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袅袅“垃圾烟”揭秘千万制造贩卖假烟案

时间:2012-03-05 14:3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袅袅垃圾烟揭秘千万制造贩卖假烟案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普通人对烟草的一个认知,就算是瘾君子、老烟民,对此命题也不否认。正规厂家生产的正品卷烟尚且如此,那些小作坊里炮制出的假冒伪劣卷烟对健康的伤害更不用说了,而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剩下的下脚料,如果
  

 
袅袅“垃圾烟”——揭秘千万制造贩卖假烟案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普通人对烟草的一个认知,就算是“瘾君子”、“老烟民”,对此命题也不否认。正规厂家生产的正品卷烟尚且如此,那些小作坊里炮制出的假冒伪劣卷烟对健康的伤害更不用说了,而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剩下的下脚料,如果被用来吸食,伤害健康的程度更是可想而知。

  可就是由这样的下脚料制成的“垃圾烟”,居然被四个假烟贩子——黄介印、杨保飞、胡兴为、张学勤从广东省汕头市运至安徽省蚌埠市,在农村市场大肆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四人用于购买这些“垃圾烟”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显示,用于购买假烟的货款支出54.29万元,经烟草专卖机关测算,涉案卷烟按正品卷烟市场价计算,货值达2547万元,由于案值巨大,案情严重,该案甚至受到了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关注。

  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四名利欲熏心的假烟贩子分别被判处八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伴着已经散去的“垃圾烟”的袅袅烟雾,四人将在狱中慢慢体会和省悟制假、贩假的罪与罚。

匿名举报 揭开千万大案“盖头”

  “叮铃铃,叮铃铃……”

  2009年12月25日,一阵急促的铃声,在安徽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赵局长的办公桌上响起,一边看着手头的文件,赵局长下意识地拿起电话。

  “喂!有一辆车牌号为皖C—28×××的厢式货车,拉了一车假烟,从广东过来,就要到蚌埠了,你们去堵吧。”电话那头神秘的语气“爆”出一个惊人的信息。

  “喂,你是谁?能说得详细些吗?喂、喂、喂……”错愕中,赵局长追问着,可电话那头随即传来一阵“嘟嘟嘟”的忙音。

  放下电话,已经被近来烟草市场特别是农村烟草市场上假烟肆虐折腾得头疼不已的赵局长不敢掉以轻心,随即一个电话打到了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当晚,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合徐高速公路蚌埠仁和集出口设下埋伏,静等“厢式货车”的出现。

  当天,恰好是圣诞节,队员们静静地坐在车里,目光一刻也不敢离开从高速公路上下来进入匝道的一辆辆货车。

  远离城区的高速公路出口,冬夜里,一阵阵凉意从四周袭来,执法队员们虽然坐在车里,由于车辆处于“静默”状态,发动机都老老实实地趴着,铁皮包裹着的车厢里,温度和车外气温相差无几,队员们在紧盯从眼前开过车辆的间隙,抽空轻轻地跺跺脚,以轻微的运动给自己带来些暖意。

  时间伴着冬夜的严寒悄无声息地朝前挪着脚步,次日凌晨1点40分,正当队员们有些失望的时候,一辆厢式货车打着转向灯,从高速公路转过来,悄然驶到收费口。

  “就是这辆!”看清车牌后,赵局长差点兴奋得叫喊出来,迅速打开车门,跳下车,奔向收费口,转眼间,执法队员们围了上来。

  “你们,你们干什么的?”看着四周全是身穿警服和制服的执法队员,驾驶室里的人惊慌地问。

  “检查,请配合。”敬礼、出示证件,一系列“程序性”的动作后,民警们控制住车里的人员,随后打开货车的车厢,一股刺鼻的劣质烟草味随即窜出来。

  车厢里塞满了用化纤袋包裹着的纸箱,一个挤一个,一个摞一个,执法队员费劲地拽出一个纸箱,打开包装后,里面满满当当,全是一支支的烟。

  半小时后,在市烟草专卖局的大院里,从货车里搬出的纸箱被整齐地摆放在一起,经清点,装满烟的纸箱足有95个,里面的卷烟包含了46个品牌,称重达1877.8公斤。烟草专卖人员按照涉及的品牌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规定的散支烟10千克相当于1件计算,当晚查获的散支烟为9389条,同类数量的正品卷烟市场价值达49.9万元。

顺藤摸瓜 假烟贩子悉数落网

  “你叫什么名字?”当晚,侦查人员对被刑拘的货车驾驶员进行了审讯。

  “郭明。”

  “你拉的烟是谁的?”

  “是我们镇上黄介印的,他是货主,我就是给他拉货的……”

  此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由黄介印、杨保飞、胡兴为、张学勤四人组成的“垃圾烟”贩卖网络被慢慢展开。

  由于女儿在广东汕头工作,黄介印从安徽老家来到汕头,并认识了在一家假烟作坊打工的安徽老乡杨保飞。在杨保飞制造假烟的作坊里,每天都会产生很多生产假烟留下的下脚料,这些下脚料有的已经成形,只是在装包的过程中散落下来,“中华、南京、红金龙、利群、555、七匹狼……”一个个响当当的品牌规规整整地印在白色的烟上,稍加整理然后装包,就又是一包包“名烟”,拉回老家,就算是不按品牌卖给村民,也一定有不错的市场。

  “精明”的黄介印由此看到一条“财路”,通过杨保飞和其老板谈好,将这些“垃圾烟”打包买下,然后在老家找到张学勤,由张学勤在当地及周边负责销售。

  从2008年7月起,按照黄介印的安排,每当作坊里的“垃圾烟”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杨保飞和黄介印的“助理”胡兴为,将垃圾烟分类、称重,再转运,然后通知黄介印“货源已有,可以联系买家”,接到信息的黄介印随即把货源信息通知张学勤,并按照约定好的价格,将货款打到黄介印的账上,黄介印通知郭明出车前往汕头,与在汕头负责联络的胡兴为“接头”后,带着郭明来到杨保飞指定的“垃圾烟”转运地点,打包、装车、付款,然后拉回蚌埠,由张学勤在约定的地点接货,并按照自己的销售网络,将整车的“垃圾烟”散发到客户手中。

  按照郭明的供述,一般每车“货”有4000斤左右,两年中,郭明从汕头拉“货”10多次,几人贩卖的“垃圾烟”竟然达到20多吨。

  以前运来的“垃圾烟”已经在消费者手中化作袅袅烟雾,为“探明”这些烟草的质量,专案组委托烟草专卖机构对查获的卷烟进行了鉴定。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中,清楚地显示:查获的“垃圾烟”全部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从黄介印付款的账户调取往来金额详单证实,“业务”期间,黄介印用于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往来金额达54.29万元,经烟草专卖机关按照查明的“垃圾烟”的数量和每一次“业务外来”的金额,涉案的假冒卷烟市值经测算为2547万元。

  在这车“货”被查扣后,心知事已败露的几人分散逃窜。2010年8月4日,胡兴为在汕头市潮南区一出租屋里被抓获,8月7日,躲藏在汕头的黄介印被抓获,8月25日,从外地潜逃回到家中的张学勤被侦查员按倒在床上,9月19日,在汕头警方的配合下,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汕头胪岗镇将杨保飞抓获。而在此之前,郭明已经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庭审激辩 四被告人终审领刑

  也许是对所犯罪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黄介印、胡兴为、杨保飞、张学勤四人被法警带入法庭前,在进入法庭的前后位次上还相互“谦让”一番,在被法警及时喝止后,四人才低下头按照法警的安排走进法庭。

  在被告人席上坐下后,四人分别欠起身,向着身后的旁听席不住地扭头观望着,在看到自己的家人后,甚至还露出微笑点点头,算是打了招呼。

  随着庭审的进行,在一份份证据出示后,在公诉人义正词严的讯问下,四人似乎感觉到了压力,坐在被告人席上,局促不已。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垃圾烟”被贩运回蚌埠后,并未以相应的品牌向消费者出售,不应按照品牌烟的价格测算出案值为2500余万元。同时,由于2009年12月26日被查,应定为犯罪未遂,并由此影响到量刑。

  对此,公诉人以被告人销售金额达到50余万元进行了回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假烟犯罪中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阐述道,本案中四被告人销售金额达到54.29万元,应在七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同时,已销售的假冒卷烟经测算案值达到2500余万元,还应作为酌情从重的依据。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将四人区分出主从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随即指出,四被告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仅是分工和获利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就整个犯罪过程而言,黄介印、杨保飞、胡兴为、张学勤所起的作用相对依次递减,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唇枪舌战间,四被告人始终低着头,静静地坐在椅子上,不时有人暗暗地抬眼,怯怯地看着审判席上的法官。

  在庭审进行到最后阶段,随着一声“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此时,四人的脸上瞬间掠过了不安和紧张,64岁的黄介印甚至在微微发颤。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介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杨保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三、被告人胡兴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四、被告人张学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在宣判完毕核对和签署庭审笔录时,四名被告人拿着笔的手均不同程度地“不听使唤”,黄介印更是在捺手印的过程中,两次将书记员面前的印泥盒碰翻在地。

  宣判后,四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在四人的上诉中,均提到对于案值所作出的估算报告不认可,认为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在本案中不具备案值估算的主体资格。

  二审审理该案的蚌埠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指出,依据相关规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具体计算,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具有案值估算的主体资格,其鉴定报告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2011年6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吸“垃圾烟” 对人体危害无穷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称,几名被告人销售的只是伪劣香烟,而香烟本身就是危害健康的东西,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吸食者对此都非常明确,相对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扰乱的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会给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其他的危害。

  对于这些“垃圾烟”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品质和档次,从被告人的表述中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直观的判断:

  “我卖给我的客户都是成箱卖的,价格是按斤计算的,总共卖了有20多吨……”

  这个团伙的“最下端”张学勤供述,在从黄介印手中拿“货”时,一般按平头(无过滤嘴)5元1斤,长条(过滤嘴)6.5元1斤计价,然后张学勤再按平头每斤加价0.5元,长条每斤加价0.2元向其“客户”销售。而在黄介印最初向买家付款时,有的“垃圾烟”甚至“便宜”到不足每斤1元。

  审理期间,参与旁听的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规定。正规厂家生产烟草制品时,对每道工序的技术指标的检验都很严格,尤其是严格控制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含量。而案中几名被告人经营的“垃圾烟”本身就是假烟,除细菌污染严重,焦油、尼古丁含量严重超标外,还含有铅、钾、钠、锰等重金属,而且不法分子在这些“垃圾烟”进入消费者手中吸食前,有的还使用硫磺熏蒸等化学方法,因此极易造成各种疾病的广泛传播,对人体危害无穷。

  在禹会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王瑞青指出,由于这个团伙最终的“客户”散落在乡村,于是数千、数万斤的“垃圾烟”最终被数不清的烟民们夹在手指间消费掉。如此大量的“垃圾烟”流入市场,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而从案件审理来看,黄介印等人多年来,伙同汕头的‘上线’,已经形成一条生产、运输、销售、分销的完整利益链条,如果不被摧毁,抛开经济层面的损失不说,更多‘垃圾’的消费,将带给群众难以估量的损害。该团伙贩卖假烟的销售去向主要集中在农村,而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为淡薄,甚至因贪图便宜存在知假买假的现象,到头来损害的是自己的身体健康。”

  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和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持续增强,王瑞青表示,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仅需要保持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上,相关职能部门应更多地走向农村,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诸如“垃圾烟”之类的劣质消费品无处可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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