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本应利用所学,回馈社会,却因一时贪念,敲诈勒索百万元,铸成大错。2012年5月7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钟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2岁的钟某是江西某学院在读大学生。他在上网时看到奢侈品排行榜上张某夫妇的信息,顿起贪念。钟某利用之前捡到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之后于2011年12月28日向张某所在单位邮寄了两封敲诈信。信件内容大意是钟某掌握有人要对张某两个儿子不利的信息,向张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并要求张某将钱汇入钟某之前办理的银行卡帐户。张某在收到信件后报警,被告人钟某于2012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采用威胁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钟某是犯罪未遂,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表示认罪,钟某说:“我被抓时没有想到会触犯到那么严重的法律。我当时就是想要一点生活费,我实在不忍心再向父母要钱,我本来是想减轻一点家里的负担,没想到会把我自己和家里都给害了。”
钟某的辩护人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敲诈信的内容纯属虚构,目的是为了蒙敝被害人,不含有威胁、要胁被害人的内容,被害人接受信件后可自行判断,钟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同时,钟某是初犯,因经济特别困难一时 糊涂才给被害人邮寄信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也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对辩护人对于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