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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建设纪实

时间:2012-05-23 13:0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当好司法啄木鸟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建设纪实 当我接过这本沉甸甸的审务督察证,我差点下意识地举手敬礼了。今年5月17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第二期审务督察员资格培训示范班在四川结束,在结业考试后举行的审务督察证颁证仪式上,曾经是军人的四川高院监察室
  
当好司法“啄木鸟”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建设纪实


  “当我接过这本沉甸甸的‘审务督察证’,我差点下意识地举手敬礼了。”今年5月17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第二期审务督察员资格培训示范班在四川结束,在结业考试后举行的审务督察证颁证仪式上,曾经是军人的四川高院监察室主任吕建中心情很激动,事后对记者如此表示。

  此次培训班结束后,来自全国各高院的百余名审务督察员获得任职资格,将正式走上岗位履行职责,成为审务督察领域的又一批“啄木鸟”。

  201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半年多来,经过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学习培训等工作,审务督察制度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了,目前正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继廉政监察员、司法巡查等廉政制度措施之后,审务督察成为人民法院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走上历史舞台的司法改革措施


  “研究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强化对法官违反司法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包括五个方面30项改革措施,勾勒出了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远景,而正是在这个纲要中,审务督察作为改革措施之一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被当时的媒体总结为“三五改革”十大关键词之一。

  作为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审务督察制度其实源自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早在2008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讲话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督察工作机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究,维护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同年12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文件中,正式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审务、检务、警务、狱(所)务督察制度,强化对政法干警违反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的要求,从此,审务督察作为中央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一项部署,正式走上历史舞台。

  为了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三五改革纲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就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起草了《关于拟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调研报告》,全面阐述了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审务督察制度的初步设想。在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该报告后,随即启动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走访公安部警务督察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认真借鉴警务督察和检务督察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类似制度的成功经验,历经数次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批准后施行。为了确保审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12年1月30日印发了《审务督察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作为规定的配套文件。

 

地方“试水”审务督察的有益实践


  春江水暖鸭先知。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审务督察制度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过程中,对审务督察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审务督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但它也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各级法院的积极探索为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何莉表示。

  四川高院就是最早的审务督察“试水者”之一。“我们的工作征程,可以说是从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作风的强烈期待中开始的。”四川高院监察室副主任曾凡平介绍说。2008年年初,四川某基层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审判长在法庭上接听手机,一名法官未按规定穿着法官制服,书记员未穿着制服并在法庭上吸烟,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议论如潮,社会影响极坏。结合当时法院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四川高院党组痛定思痛,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成立了专门的审务督察室,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审务效能督察工作,明确以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岗位作为审务督察的重点岗位,对每一个岗位的督察重点问题逐一进行排查,对不良司法作风果断“亮剑”。

  剑出气清,经过雷厉风行的“督察风暴”和持之以恒的司法作风建设,全省法院的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态度、庭审作风、工作纪律、警车使用、办公环境均有明显好转,法院、法官形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法官作风投诉越来越少,督察发现问题越来越少,社会各界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司法作风的负面评价越来越少。”四川高院纪检组组长刘鸣将这种督察效应总结为“三少”。

  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和四川高院差不多同时起步的,还有湖北高院。针对过去一段时间内湖北法院系统违法违纪事件多发、法院形象遭受损害的状况,2008年年初,湖北高院党组以壮士断腕的气魄和刮骨疗伤的勇气,开展了审务督察工作,和司法巡查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察,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得到遏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组织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干警的司法作风逐年向好,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的现象明显减少,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的干警不断增多。”湖北高院纪检组组长柯文胜介绍说。

  2011年年初,河南高院在纪检监察部门之外设立了督察问责办公室,主要采取暗访的形式,对法院审判作风、队伍建设方面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河南高院监察室副主任万金生就经常便装带队到相关法院暗访,在一次暗访中,检查组发现某法院的立案大厅里面一位工作人员也没有,而当事人却在外面冒着大雨等着立案。随后,万金生向该院立案庭庭长了解情况,并上报给法院监察部门,后来这位庭长被免职了。

  针对河南法院案件多、人员多、问题多的实际情况,河南高院每年都要进行两到三次专项督察行动,同时派出督察小组进行明察暗访,司法作风纪律方面有了明显改善。

 

提升司法公信和法院形象的有力举措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了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了符合审务督察员任职资格的干部4名。全国已有12个高级法院、142个中级法院、637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审务督察机构,并配备了审务督察工作人员4219名。”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何莉介绍说,虽然审务督察制度推出只有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但各级法院高度重视,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完善内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抓手,狠抓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今年上半年的任务主要是培训,因为审务督察尚属新生事物,虽然有公安检察机关的经验可资借鉴,但毕竟法院工作有自己的特点,必须通过培训的方式,使广大从事审务督察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这项工作的意义、明确工作职责,掌握从事这项工作的方法。我们这两期培训班之所以叫示范班,就是要让各高院的参训人员不仅自己熟练掌握审务督察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职责要求,而且要负责对本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并促进审务督察工作的全面铺开。”作为此次培训的负责人,何莉对此次培训的效果充满了信心。

  “培训工作很有必要,如果光是自己对照文件学习,可能会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而经过培训,再加上全国法院的同行在一起交流探讨,原来很多关于这项新工作的迷惘之处有了答案,收获很大。”河南高院监察室副主任万金生如是表示。

  “审务督察部门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现场查纠等措施,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示、早制止、早纠正。”在何莉看来,这是审务督察制度的一大创新,而将事后监督逐步前移为事前、事中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影响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问题发生,正是审务督察制度出台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

  云南高院监察室第一司法巡查组组长伍开成经常下基层,对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他看来,审务督察工作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密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减少信访的发生,并最终提升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云南也是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比较早的省份之一,2010年2月份开始经常组织明察暗访活动,通过这项工作,各级法院的司法作风纪律方面有了明显改善,群众的满意度也在逐年提升。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作风建设,多次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这些活动多半采取自我教育、自我检查的方式进行的,缺乏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检查,因而在一些法院出现了“走过场”的现象,致使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审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正是对准了这一问题的症结,审务督察部门可以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级法院,通过明察暗访,查纠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人民法院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提升司法公信力,像守卫司法形象的“啄木鸟”,撑起一片公正廉洁为民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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