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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慎用

时间:2012-11-23 12:5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详解新规 刑诉规则修改 强化自身监督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修改严格遵循立法精神 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详解新规

        刑诉规则修改 强化自身监督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修改严格遵循立法精神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


  对此,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有不少在检察工作具体适用中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些根据修改前刑诉法制定的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势在必行。他同时表示,修改严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了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同时加强了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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