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审理了4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姜某等4人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自行先订购了上海至丽江的往返机票,后公司又帮他们订购了同一航班的往返机票。旅游回来后,原告才知道重复订票,故认为航空公司未尽合理提醒义务,起诉要求上海航空公司全额返还未使用的机票款。航空公司认为重复购票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按规定只能按照未使用机票的20%进行退票,此规定在购买机票时、机票上都是明确告示的。双方就航空公司应否退还未使用的机票款产生争议,经沟通,航空公司愿意按照未使用机票的80%退费,但原告表示不同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航空公司之间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和惯例,购票人有退票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费用的权利。但合同的解除应公平合理,以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鉴于原告重复购票,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其退票行为必然会增加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及对航空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故原告要求全额退款,有损被告利益;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一方,在原告重复订票时,未善意提醒原告,亦存在一定不当之处,现其同意按照未使用机票的80%返还原告,已经能够弥补其未尽善意提醒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故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航空公司的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