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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积极回复上铁中院司法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合同风险

时间:2012-12-10 15:0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上海铁路中院在审理新长铁路实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诉开封市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新长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新长公司与神华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付款方式开始是先发煤再付款,后改为先预付款再发煤。在
  

       上海铁路中院在审理新长铁路实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诉开封市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新长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新长公司与神华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付款方式开始是先发煤再付款,后改为先预付款再发煤。在神华公司实际供应煤炭不足,且新长公司尚有700余万的预付款积压在神华公司的情况下,新长公司依然分四次支付预付款500万元,最终导致1000余万元的预付款难以追回。为此,上海铁路中院在判决生效后向新长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建章立制,提高市场风险的意识,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对合同签订、资金支出等方面的管理;对照本案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对本单位其他合同签订、资金支出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摸,加以规范和整改。近日,新长公司复函上海铁路中院,表示公司对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对案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从制度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加强了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风险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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