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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兼顾 3死12伤 交通意外引赔偿纠纷

时间:2012-12-11 12:1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8年5月,沪宁高速发生一起导致3死12伤的交通事故。 1年后,其中一名伤者因久久等不到赔偿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余受害人及家属也都急切等待此案的判决。法官了解到,原告鲍春峰是上海一家元件公司职工,事发当日他与众多受害者像往常一样乘公司班车去
  

     2008年5月,沪宁高速发生一起导致3死12伤的交通事故。 1年后,其中一名伤者因久久等不到赔偿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余受害人及家属也都急切等待此案的判决。法官了解到,原告鲍春峰是上海一家元件公司职工,事发当日他与众多受害者像往常一样乘公司班车去上班。但班车在沪宁高速行驶过程中,左后轮突然爆裂,导致班车失控撞击右侧防护栏,并侧翻倒地。在班车滑行过程中,又被一辆客运公司车辆撞击。事故造成3死12伤,交警部门认定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在事故理赔过程中,客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发现,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持A2驾照驾驶A1车辆,因而拒绝理赔。这导致客运公司对理赔金额压力较大,理赔方案迟迟没有达成。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采用兼顾各方利益的“一揽子赔偿方案”,该方案的基础在于明确事故责任比例。经调查,法官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在明确意外事故的前提下,元件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车辆爆胎应承担主责;客运公司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上路,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责。随后,法官又到保险公司,阐明交强险规定的立法本意,说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理赔款。通过努力,两公司迅速落实了130余万元和56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所有受害人,原告鲍春峰则主动撤诉。

【调解处方】

找准矛盾调动积极因素

  调解工作不能就案办案,应深入到案件背后,找准矛盾的焦点所在,寻找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力促成各方合意。本案的“一揽子调解”方案,解决了更多“案外之案”,化解了矛盾。同时,在调解中法官抓住了主要矛盾,即事故责任区分,促成了调解的基础。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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