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受理了多起涉及国际大型跨国快递公司起诉托运人支付国际快递费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1、被告下落不明多。原告多为国际大型跨国快递公司,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托运人将其作为长期合作伙伴,一般可享受运费优惠,现遇经济不景气等原因,托运人不及时付款,且下落不明时,跨国快递公司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及减小经济损失,纷纷向托运人提起诉讼。2、证据证明力不足。因原始托运单据数量大、分散广,加之保管周期长、成本高,跨国快递公司大多依惯例将托运单纸质原件销毁,仅保留电子扫描件,并作为证据提供法庭,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电子扫描件对托运事实证明力不足,导致法官难以据此作出裁决。3、获得权益保护难。国际大型跨国快递公司在办理快递业务时,主要通过与客户长期合作形成商业信誉,往往忽视有效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缺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意识,若长此以往难以得到司法保护,势必影响其行业发展及跨国经营的热情。为此,建议其建立合理制度,延长原始托运单保管周期,以便发生诉讼时能够提供原始证据补足证明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