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浦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件增多。主要原因: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缺乏。按照规定股东向公司出资后,非经减资、转让股权等法定程序,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有的股东缺乏诚信,不愿承担投资风险或自身实力不足,一方面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公司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主要发生在家族式企业,这些企业实质上为一个人或一个家族控制,相关企业章程、财务制度仅为应付工商检查,并不能有效制约股东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