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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法院反映《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件受理与管辖

时间:2012-12-13 10:1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就案件受理与管辖新增了相关内容,普陀法院分析可能出现以下三类新问题。一、协议管辖制度适用范围有待明确。新法第三十四条就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联结点,但是此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是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就案件受理与管辖新增了相关内容,普陀法院分析可能出现以下三类新问题。一、协议管辖制度适用范围有待明确。新法第三十四条就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联结点,但是此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是否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以及其他涉财产纠纷有待进一步释明。二、公司设立不成时,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司最终未设立成功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能否按照公司章程中写明的公司注册地确定纠纷管辖地缺乏法律规定。三、不属本院管辖但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案件,法院应否移送存疑。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对于被告已应诉答辩但本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应否移送?若移送,是否剥夺了被告的选择权?在实践中,若遇当事人根据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要求法院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对案件先予立案,法院应如何应对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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