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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偷偷变卖被查封棉衣 因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被法院判刑6个月

时间:2012-12-14 10: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年多前,嘉定区法院接到外地一家纺织品公司财产保全的要求,并对亏欠该公司托付生产棉服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因为服装公司的王女士扬言跳楼,拒绝执行,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执行法官临时决定将服装公司内的成品棉衣等物品予以查封,并明
  

       2年多前,嘉定区法院接到外地一家纺织品公司财产保全的要求,并对亏欠该公司托付生产棉服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因为服装公司的王女士扬言跳楼,拒绝执行,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执行法官临时决定将服装公司内的成品棉衣等物品予以查封,并明确告知王女士不得转移、损毁、变卖、藏匿查封物品。但在法院判决后,王女士却将查封的物品变卖掉,使得判决后的执行无法进行。

  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决了这一起被执行人变卖已经被法院查封物品的案件,服装公司的老板王女士因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先交货变成了先付款

  2009年10月,吴江市一家纺织品公司接到客户制作棉夹克的订单后,就委托王女士经营的服装公司加工31839件棉夹克,双方签订了加工合同。签约当天,由于交货时间及王女士经营的公司加工能力问题,双方约定先加工约2万件棉夹克,加工费每件22元,合计44万元。合同同时规定,该纺织品公司确保面、辅料在10月29日开始分批到货,王女士的服装公司从11月3日船期、 11月6日船期、11月16日船期分三次交货,交货地点为上海港口,结算方式为出货后半月结帐 (凭增值税票、出运单)。之后,双方又增加了1万2千余件棉夹克的订单。

  2009年11月,王女士经营的服装公司与分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协议书,将棉夹克委托给分公司加工,加工费为每件18.5元,后因人工费增加,双方经协商将加工费单价提高至20元。 2010年1月,纺织品公司持王女士所在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到分公司提取棉夹克1万9千余件,并支付该分公司加工费46万余元。其间,王女士也从该分公司提取了近万件棉夹克,但是她没有把衣服交给纺织品公司。

  由于服装公司无法按约定交货,导致纺织品公司错过了客户开具的信用证有效期,于是,纺织品公司要求王女士交付剩余8000余件棉夹克。可是王女士不同意,她提出剩余棉夹克是口头合同约定的部分,加工费不应按22元计算,要求纺织品公司增加加工费,并且要纺织品支付成功后才发货。

  纺织品公司称,除支付分公司加工费外,已经分两次支付了服装公司加工费18万元。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服装公司应该先交付货物。现在客户仍愿意在降价的基础上接受这批货物,所以希望服装公司能够履行承诺,交付货物。但经过多次交涉,王女士始终拒绝先交货后付款。无奈之下,纺织品公司向嘉定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服装公司交付存放在其公司内的剩余的8000多件棉夹克。

  服装公司的王女士提出,合同约定的22元加工费只是暂定的,后来由于纺织品公司变更款式,所以加工费涨到了32元一件,这些纺织品公司都是知道的。王女士坚持认为,由于双方在加工费上没有达成协议,所以她有权留置衣物,直到纺织品公司支付了加工费才能提货。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服装公司作为承揽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加工工作后负有依约交付纺织品公司加工物的义务。现纺织品公司要求服装公司交付8000余件棉夹克属于合同约定加工的内容,服装公司应当交付棉夹克。

  而且依据合同对于加工费结算方式的约定,服装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在交付棉夹克后半个月才有权向纺织品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加工费。现纺织品公司已经先行支付了64万余元加工费,服装公司还以增加加工费单价为由拒绝交货,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8613件棉夹克给纺织品公司。

 

私自变卖查封物品犯法

  诉讼前,纺织品公司向嘉定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0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服装公司的相应财产。随后,法院执行庭法官到服装公司经营地执行诉讼保全裁定,但就在法官准备依法扣押公司内的成品棉衣等物时,王女士爬上三楼窗口,扬言要跳楼,以此抗拒执行。

  为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法官临时决定将服装公司内的成品棉衣(王女士谎报数量为1千件,实有7千余件)等物品予以查封并交由服装公司保管,同时明确告知王女士不得转移、损毁、变卖、藏匿查封物品。

  判决生效后,因为王女士拒绝交付剩余的棉夹克,经多次讨要无果,纺织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女士或是称自己有事不理会执行法官,或是直言自己不会交出货物。时间一拖再拖,眼看判决生效已经一年了,执行法官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将查封的棉夹克取出,但这次王女士又上演了“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无奈,执行法官再次无功而返。

  2011年12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女士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天。拘留结束后,王女士便偷偷将法院查封的棉夹克变卖掉了。 2012年初,当执行法官再次前往王女士公司经营地时,发现查封的棉衣早已不见。

  不久,王女士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逮捕。随后,嘉定区检察院以王女士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嘉定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王女士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部分棉衣,并将查封的棉衣作为质押物交予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最终判处王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

  再次走进法庭的王女士没想到,这次她面临的将是牢狱的惩罚。

        法官说法

 

错误的方法导致严重的处罚

  王女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中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本案被告人王女士所变卖的棉夹克,正是嘉定区法院依法裁定进行诉讼保全的财产,而且法院对该财产已经就地封存,加贴了封条,王女士未经法院许可,就擅自变卖本院查封的部分棉衣,并将查封的棉衣作为质押物交予他人,给法院诉讼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认定被告人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这起案件本身是一宗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之后,王女士应该依法履行判决内容。但她却选择了一条极端的道路,试想,如果王女士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不服,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可是她却在判决生效后,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甚至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如今她就只能接受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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