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案件呈迅猛上升态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报告显示,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仅该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达493件,所涉及的领域也逐年扩大;与此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因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而频频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这些败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涉及商业秘密
不是不公开的挡箭牌
S公司与R公司是上海两家经营范围相近的竞争型企业,两家公司还为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从企业实力上看,R公司似乎更胜一筹,连续多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对此,S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对方并不符合申报条件。
为彻底弄清竞争对手在申报中是否存在猫腻,S公司向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认定R公司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信息。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当天,主管部门就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向S公司作出不予公开决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的内容我们研究过,并不涉及商业秘密。”S公司对主管部门的答复并不满意,并越发对R公司的申报资格产生了怀疑。S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公开告知书。
庭审中,被告主管部门表示,S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R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征询其意见,R公司不同意公开。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笔者了解到,S公司所遭遇的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第三人利益为由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
“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行政机关笼统地以第三方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由此也导致损害公众知情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章小平告诉笔者。
章小平指出,一些因“两秘密一隐私”而被拒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可以作区分处理,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否则就有违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宗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S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被商业秘密所涵盖,被告对S公司申请的信息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属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寻求利益保护的平衡,做到既注重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章小平说。
是否危及社会稳定
不能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
今年58岁的李女士或许怎么也不会料到,自己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竟会与“危及社会稳定”联系起来。
李女士是一名科研人员,2008年她申请参加了当年度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没有评上。李女士想知道负责职称评审的评委由哪些人组成,是不是具有权威性。于是,她向负责管理此项工作的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评委名单。虽然之前也想过申请会被行政机关拒绝,但“危及社会稳定”的理由却让李女士无法接受。李女士遂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被告虽然掌握评委会专家名单,但考虑名单公布将影响评审的公正公平,以及评委的正常生活、工作等多种因素,被告据此认为对该信息的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法庭上,行政机关陈述了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笔者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确实有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表述,但具体哪些信息属于此类情况,《条例》中并无相关定义,这也给行政机关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滥用这一理由,如果行政机关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就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章小平认为,在李女士提起的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所罗列的理由并不能充分推导出公开相关名单就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的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申请公开的是对其2008年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评委组成人员,由于评定工作已经结束,因此公开评委专家名单对当年评审工作已无影响。同时,相关细则明确规定评委成员对于投票情况、评审意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但参评人员知晓评委名单不等同于知晓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
关于行政机关所担心的公开会带来不正之风、打击报复等情况,法院认为可能性并不大,因为评委由几十名专家组成,每年的专家中只有一半会继续担任下一年评委,下一年评委名单仍是不确定的。况且审定评审结果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向个别评委打招呼通过评审也几乎不可能。
“即使公开名单后存在通过非正当手段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亦不足以提升到危及社会稳定的层面。”章小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将行政行为置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增强政府行为的公信力,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一审和二审,李女士赢了官司,法院撤销了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公开程序不规范
行政机关输得很“冤枉”
与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认定错误不同,在黄浦区法院的这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报告中,笔者还注意到大量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败诉案件,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似乎输得都有些“冤枉”。
去年3月,上海某市级行政部门被周先生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该部门迟迟未对周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收到诉状副本后,该部门反复查找也没有找到周先生曾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记录。
法庭上,周先生出示了挂号信封及邮局查询答复函,证明其曾将信函寄往被告行政机关的住所地,该地址的门卫凭“大厦收发章”在次日就签收了该信件。
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表示周先生信件的收信地址虽是被告注册所在地,但其办公场所早已搬迁。由于旧址内各类单位混杂,已难觅周先生申请信件的下落。
被告行政机关的辩称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周先生将申请信件寄至被告注册地址并无不妥。至于该信件寄达注册地址后是否存在灭失的情况,是被告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应以此对抗行政相对人。据此,这起民告官案件以行政机关败诉而告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作风不严谨,使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瑕疵在诉讼中暴露无遗,因此频频败下阵来。”章小平介绍说,有的部门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违法;有的随意延长答复期限却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人;还有的部门未尽到谨慎审查和合理关注义务,草率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
对此,章小平建议,行政机关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内部工作衔接,确保相对人的申请得到及时处理。同时,行政机关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体审查的同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