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在审理商铺买卖案件中发现,因交房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具体表现为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并未依据合同格式文本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而是直接交付给特定的包租方统一经营,后购房人以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的此种交房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审判实践认定较为困难。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四看”法,力求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一看合同约定。目前本市没有专门适用于经营性房屋买卖的合同文本,实践中使用与居住类房屋销售相同的合同文本,正文约定将房屋直接交付购房人的,从其约定。但如果合同补充条款就交房作出特殊约定的,应适用补充条款的约定。二看履行行为。缔约时未就交房作出特殊约定,但嗣后购房人通过书面声明等方式同意开发商将房屋直接交付给包租方,应当认定买卖双方通过履行行为变更了买卖合同的约定。三看缔约目的。购房人商铺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投资的,若开发商直接将房屋交付包租方后,购房人实际领取了租金收益且未提出异议,即使双方没有交房的相关约定,也可以认定购房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开发商不构成违约。四看交易习惯。商事主体往往更青睐选择便捷、简化的程序缩短给付,完成交易,对于规划设计时即为统一招租经营且包租方已经确定的商铺,开发商出于效率的考虑直接将房屋交付给包租方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在充分审查证据固定相关事实的前提下,一般可以认定符合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