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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上海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虽然在一场合同纠纷官司中赢得了胜利,然而被告方东北某储运公司 (以下简称储运公司)所欠的534万元却迟迟不能偿还,生效判决的兑现变得遥遥无期。
然而,经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间隔17年的两次执行,最终顺利帮该公司执行到欠款本息共计750万元,使这场历时近17年的执行积案终得圆满化解。
缘起:一份无效合同
证券公司与储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使用事项,但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储运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三个月短期借贷。然而到期后,证券公司仅收回本金400万元和利息66万元,为此证券公司将储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的6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证券公司诉称, 1994年11月30日,其与被告储运公司下属的粮油期货部签订 “开户协议书”,约定提供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存入该期货部在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开立的账户内,约定期限为三个月。然而到期后,粮油期货部仅归还了400万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储运公司辩称,证券公司提供的保证金是借予被告与第三人某粮油加工公司的联营体某粮油期货部,所拖欠的600万元由第三人提走并占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开户协议书约定,以储运公司的资产及其在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及第三人某粮油加工公司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确保保证金的安全,三个月后由证券公司全额提回保证金。双方还口头约定该笔保证金的利息为66万元。证券公司依约汇出款项后,收取了利息款66万元,然而到期后,仅归还了400万元,余款600万元被第三人占用并一直拖欠。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系争合同约定,证券公司提供保证金,但并未约定该款项作为保证金的权利义务,而是以限定期限用款且又以口头合同形式约定并履行支付了利息,显然该款性质为借款。企业之间借贷违背了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因此确认系争合同无效,借款应予返还。
上述粮油期货部系被告下属的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机构,因此其对外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原、被告均有过错,证券公司业已取得的66万元应折抵欠款本金部分,遂判令储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证券公司5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某粮油加工公司偿还储运公司56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困境:委托执行却遭中止
本以为可顺利拿到欠款的证券公司没想到,对方仍迟迟不还款,只得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于1996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上海一中院于199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储运公司、某粮油加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两被执行人于同年9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
同年10月17日,上海一中院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该法院于同年12月执行到位215万元执行款。
嗣后,因储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粮油加工公司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执行不得不暂时中止。
转机:重启17年执行案
去年5月18日,证券公司向一中院书面申请对储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证券公司称,经调查发现,储运公司效益较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一中院审查后,对证券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
此时距上次执行已过了17年之久,能否顺利完成执行,法官心里也没底。根据线索,执行法官发现,储运公司在一家期货公司持有5.38%的股权 (出资金额为700万元),名下还有一栋2994.39平方米的办公楼。股权和办公楼两处执行财产,只要有一个予以变现,基本就可以顺利完成该案的执行任务。
执行法官兵分两路,首先冻结了储运公司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但是,在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时,作为目标公司的期货公司却采取回避策略,打起了马虎眼,玩软钉子。一时间,这条线索陷入了瓶颈,短期内很难再有突破。
执行法官只好将希望寄托在剩下的房产这条线索上,然而这边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经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办公楼在登记部门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这样就无法对该办公楼进行评估和拍卖。
破冰:签订和解协议
执行的大门重启后,似乎很快又要再次关上,难道又要重新回到17年前?执行法官不甘心千里迢迢赶到东北,却再次空手而归。
因为对方并不知道法院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碰到的执行障碍,执行法官决定和被执行人打一场心理战。于是执行法官来到上述办公楼的现场。
经了解,得知因被执行人拖欠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下岗职工的安置费,该大楼实际上已被其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行出租给承租户,用收取的租金来冲抵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和安置费。执行法官告诫承租户,该大楼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即将对该大楼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予以强制变现,原因是被执行人拖欠本案的执行款始终不履行。
本来执行法官只是想给被执行人施加一点压力,没想到那些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一听说此情况后,集体来到了被执行人的上级公司东北某集团公司上访,要求解决被执行人拖欠他们的工资和安置费。被执行人的上级公司东北某集团公司一开始还想先安抚好员工的情绪后,再来和法院商量解决的办法,没想到却根本控制不了局面,无奈之下,只好主动跟上海一中院的执行法官联系,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归还剩余执行款。
今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储运公司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在储运公司一次性偿还证券公司本息合计750万元、向执行法院支付执行费64900元和评估费用17284元后,证券公司自愿免除储运公司该案所有的剩余债务。
随后,被执行人储运公司主动履行了上述和解协议。至此,这场历时近17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尘埃落定,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要善用手中底牌
此案执行完毕后,承办该案的上海一中院执行庭法官洪卫军感触良多。
他分析称,多数情况下,许多执行案件难以执行下去,并非是执行法官手里没 “牌”,而是没有能够用好、用足手里的牌。某种程度上执行和打牌亦有相通之处,有时善用手里的 “牌”比抓到一副好 “牌”更重要。所谓的“牌”,就是执行法官已经掌握的执行线索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很多时候,执行法官并不需要将上述情况完全向被执行人透明,就和打牌一样,底牌不要过早地亮出来,让老赖摸不清执行法官下一步的进攻策略和进攻方向,其自然就会乱了阵脚和方寸。这时如果再适时地巧借外界施加的压力,老赖们大多只能举手投降,无可奈何配合法院执行。
“此案能够顺利完成执行,另一方面也与法院不断加强跟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沟通有直接的关系。”洪卫军告诉记者。
作为执行法官,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方面要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进展以及将要陷入的执行僵局,以期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也就抓住了执行的主动权,情况合适时,水到渠成地要求其作出一定让步,告知如果要求太高,本息方面丝毫不能松动,很容易再次造成执行中止,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一般都会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的;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要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并且巧借外力,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
本案中,被执行人最终在申请执行人的利息方面作出一定让步的“利诱”下,在法院的执行威摄力和员工的信访压力的双重高压之下,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这场历时近17年的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该案的执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