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二中院经专题分析认为,当前引发公房承租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公房出租人权力过大且无监督措施。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后,亲属不能协商一致的,公房出租人(一般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承租人。该意见直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确定承租人的权力主体且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容易为物业公司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从而产生纠纷。2、确定承租人顺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意见》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确定新的承租人,但对于同一顺位权利人之间如何选定承租人缺乏具体规定。3、物业公司选定承租人的操作不规范。对于同样具有承租资格的主体,物业公司实践中一般会参照《意见》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规定,选定在本市没有住房的人为承租人,而对于“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虽有住房但实际居住条件困难”等情况未作充分考虑,导致相关人员由于未被确定为承租人而无法受配任何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