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青浦法院经申报并经高院民一庭批准,率先在全市进行非诉调解司法确认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确认非诉民事调解协议操作流程规定(试行)》,并与司法局联合发布相关操作指导意见,后陆续在全区铺开。2012年1-11月,青浦法院共受理非诉确认案件742件,全部案结事了,未发生一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确认决定的情况,青浦法院开展诉调对接、调判结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不失为一计维护社会稳定的妙招。
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由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逐渐呈现出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数量高发的态势。纠纷的多元化相应地也要求解决纠纷的渠道和形式的多元化。但由于司法自身功能的局限,仅仅依靠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途径、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为实现各类矛盾纠纷的多元、有序化解,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其实质即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与有机整合。推行“诉调对接”,就是让更多的纠纷能够在诉前、诉中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让更多的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转化为司法文书,发动更多的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投入“诉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整合维稳工作的资源;有助于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有助于提高调解效能,减少当事人讼累,亦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
青浦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在原有与区司法局在本院设立“联合调解窗口”与“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基础上,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并于2011年成为全市基层法院系统第四家单设机构。中心除办理进入诉讼前的调解工作外,还负责对全院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中心设正副主任2人,配置在编人员14人(7审7书),司法辅助文员4名,人民陪审员4名,并返聘我院退休法官6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共计28人)。2012年1-11月,中心已累计收案6076件,结案6043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的48.9%(主要是案情相对简单、标的较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中物业纠纷收案4048件、结案4027件,电信纠纷收案631件、结案634件;上述两大类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1949件,结案1949件),总的平均审理天数为9.59天,当庭裁判率达73.04%,且无一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无一上访或投诉,成效较为明显。
对内完善机制 对外构建网络
对内:
1、建立健全诉调衔接管理机制。
明确分工。诉调中心与民、法庭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民、法庭及其他业务庭主要负责个案审理。中心主要负责诉前调解、快速裁决、群体性非诉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确认及指导工作。
建章立制。青浦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确认非诉调解协议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立审执兼顾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用制度规范 “诉”和“调”衔接运行的程序。
创新形式。在送达方式上,采取 “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代为通知、直接通知”相结合;在调解方式上,采取“当即调解与定期调解”、“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依法调处与积极预防”相结合。
2、建立健全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2012年1-11月,法院共受理非诉确认案件742件,全部案结事了,未发生一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确认决定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3、建立健全案件引导分流快速处理机制。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通过立案导诉窗口,对案件进行科学筛选区分,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由诉调中心指导法官或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调解不成,则及时移送立案并由诉调中心快速审理。2012年1-11月,诉调中心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3226件,调解成功率为65.50%,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压力,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4、建立健全诉中调解机制。法院非常注重诉讼中的调解,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并将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积极建立健全识别防范虚假调解机制。近年来,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以及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均保持在70-88%之间,处于全市法院系统居中前位,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对外:
1、搭建联动对接平台。
一是加强与街镇社区联动。积极组织开展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以及法制宣传咨询工作。
二是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与司法局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与交警队、工商局、妇联等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对接,实现交通事故、物业及侵犯妇女权益等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2012年10月,法院又与区妇联联合挂牌成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积极探索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与行业组织联动。2011年9月,与消费者协会达成《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成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定期定点协助调处消费纠纷。今年以来,共协助调处消费纠纷12起。
2、拓展联动对接模式。针对青浦区地处三省市交界,路网纵横,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现状,在区交警支队设立调解工作室,与公安、司法联合开展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并探索建立“三式三化”纠纷调处新机制。如:一站式服务、规范化操作:以调解工作室为平台,与司法局驻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处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审判直至给付赔偿款的解决纠纷全过程,减轻当事人诉累;当场式调处、最大化救助:在当事人自愿协商基础上,当场立案、当场调解、当场确认。调解不成的,经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开庭以解决纠纷,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缓、减、免等司法救助措施等。该“三式三化”模式已被最高法院以简报形式予以推广。2012年1-11月,调解工作室共调处道交纠纷746件,占全院道交收案总数的43.25%。
3、推进大调解格局中的巡回审判。早在2007年8月,青浦法院就开全市法院之先河,以赵巷镇作为试点设立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对联调联动的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进行探索,并出台了《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工作职责》的有关意见。此后,法院又进一步在辖区各街镇陆续挂牌成立了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并依托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逐步建立了固定与流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巡回审判点。同时,大力借助于已较为完善的协助执行网络,逐步确立了与街镇政府、村委会及司法所巡回审判工作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辖区巡回审判工作例会,落实下乡接待制度,增加巡回审判的数量,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
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逐步深入,诉调中心调解的案件亦逐渐增加,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促使对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而又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调解公信力,诉调中心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成效。2012年1-12 月,诉调中心共以调解方式办理6553件,办结6541 件。主要做法: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地保证履约的财物或第三人进行担保,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则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执行。二是附加条件法。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义务人不按约履行,则权利人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履行,防止义务人恶意调解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要另外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义务人不履约的成本。四是一并执行法。对协议分期履行的,约定如义务人第一期义务如不按约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假借调解拖延履行。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义务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对其予以拘留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义务人以足够的法律惩罚和威慑。(诉调中心)
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调处
2012年3-4月,诉调中心通过释法说理,利益平衡,以审促调,成功调处两起疑似民间高利贷案件,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
原告诸某诉称,2011年6月17日,两被告顾某和俞某(系夫妻)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人民币12万元(由借条为证),并承诺2011年7月16日归还,但至今未付,故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两被告辩称,2011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条上虽写明借款金额为12万元,但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在借条上签字系胁迫,且2011年7月已先后归还原告8,000元和2,000元。
案例二
原告项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由借条为证),并承诺于2011年11月底归还,虽经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系放高利贷者,其实际收到借款为6万元,另外1万元为利息,且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俞某,系原告与俞某合伙诈骗其在借条上签字,后2011年11月底已归还原告1万元。
释法说理,恩威并济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及高利贷现象处于多发态势,亟需在审理中巧妙识别、防范和处置,对于上述两案也不例外。因此,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即依法温馨提示告知双方可以庭前协商,友好解决,并询问当事人意愿,给当事人以足够的亲民感;在庭前调解无望下,予以开庭,同时严肃宣读法庭纪律,给双方当事人以足够的敬畏感;在原告陈述诉请及事实与理由,被告进行答辩后,基本掌握双方争议或陈述不一致情况下,巧妙行使释明权,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严正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以足够的威慑感。通过上述的释法说理,恩威并济,为案件最终调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查明细节,以审促调
上述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实际出借数额(或借条上的数额是否已包含利息)及被告是否已归还部分借款。在被告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实际出借数额低于借条数额,且系胁迫或欺诈在借条上签字,以及已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庭审中依法严格审查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用途、交付的金额、方式、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等细节,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寻找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或前后矛盾的地方,进而准确辨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在此基础上,再次严正告知虚假陈述或作伪证的利害关系,并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告知双方如通过庭中调解,则可宽松处理,不予追究虚假陈述责任,给当事人以悔改或重新协商解决的机会。最终,原告迫于法律威严,虽口头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但表示同意调解,并自愿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
平衡利益,依法调解
通过上述开庭审理、法制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上述两案的原告同意调解并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按常理推断,如两案借贷不是高利贷,原告是不会作出放弃部分本金的让步的,如此,可以基本上判断两案属高利贷。但在去除借条数额已包含的利息部分和被告已归还的部分外,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出发,被告仍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基于此原则,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原告出借的利息损失,承办法官在依法保护高利贷受害者的同时,进行利益平衡。在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比较中立的调解方案,即本金部分原告只主张实际出借的金额,且允许被告分期还款,但被告应支付原告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上述两案得以依法圆满调处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