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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依法治国:人治手段必然导致人亡政息

时间:2013-01-31 15: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防止运用法治思维沦为清谈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特别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深刻理解并真正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防止使运用法治思维的要求,沦为空洞无物的清谈和
  

       防止“运用法治思维”沦为清谈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特别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深刻理解并真正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防止使运用法治思维的要求,沦为空洞无物的清谈和形式主义的口号,不能理论上拥护而实践上抵触,顺利时运用而困难时放弃,把实行法治当作可以自选的动作。为此,有必要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什么是法治思维、解决好怎么培育法治思维等实际问题。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在行使权力的活动中,视依法执政为贯彻执政宗旨和实践政治伦理的体现,坚持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尊重权利,慎用权力的理念,按照法治需要、法治要求、法治原则以及法律规范,分析判断遇到和需处理的问题,理性地得出结论、制定政策、选择措施,使之合宪合法、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活动及过程。

  思维决定行为,具有法治思维,才可能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所以法治思维是科学、民主、依法执政,促进政治文明进步,实现执政宗旨和执政目标,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和保障。一个养成法治思维的人,才可能具备文明、理性、守法、智慧的品格,追求动机与目的有机统一,避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为即时效果而急功近利。

  培育法治思维须通过学习,改变对法治的无知或误解,明确认识,实行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或规则之治,是人类普适性的价值追求和治理方式。它的核心目的与首要任务不是治民,而是约束和监督权力,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使权力始终保持人民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它的基本原则,如宪法和法律至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没授权,国家机关不可行,法律不禁止,个人有权做;司法权必须独立行使;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等等,皆归纳自人类实践活动,符合社会运行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需要。因此法治是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和平理性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是有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优选择。

  培养法治思维,最关键的是坚决反对人治。除个别公务人员缺乏法治思维,为了达到以权谋私的卑劣目的极力排斥法治外,也有一些人因辨别不清法治与人治的是非优劣,误认为人治是高效率履行职责,实践执政宗旨的有效方式。于是一些德才兼具廉洁敬业的公务人员,也会陷入思维和行为误区,出于美好愿望和良好动机青睐人治、利用人治,不学、不懂更不擅法治思维。只是,认为法治会束缚社会管理的手脚、妨害实现政治目标,人治却可以取得满意效果的观点,理论上错误实践上有害,不是政治正确,更非中国特色。

  辨别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不能只看眼前,在即时解决问题上,人治的确比法治有效,例如通过领导关注和过问满足利益诉求的手段,会比司法诉讼的途径更便捷。但在建立长远稳定的秩序、维护长治久安上,人治远远无法与法治相提并论。人治手段,可能一时声势浩大立见成效,但会出现错误产生后患,并且因没有稳定性,会因领导人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亡政息是必然结果。更严重的是,人治会导致权力恶性膨胀,异化为社会公害,制造的麻烦要远大于成效,所以绝不可靠。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决定,动机和目标再好的人治,也是会遗祸社会的败笔。其原因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对此,深入剖析研究历史的经验教训,对正确认知和判断法治与人治的利弊得失,警惕趋向人治、削弱甚至否定法治的意识,很有必要。

  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培育法治思维也需要高层引领。党确定并坚持依法治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提出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党充分尊重人民意愿,高度重视法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政治责任感和执政能力。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公务人员,特别是官员应以此为准,在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方面以身作则。上级不仅要身体力行,而且对下级有悖法治的思维或行为必须态度鲜明,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态度暧昧回避矛盾。

  不能寄希望于法治思维的自觉养成,或认为掌握法治知识,必然产生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改变对法治理论模糊、情感抵触、习惯反感、思维缺失的状态,也需要法治的保障。既要科学设置公民意识、法治知识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学习积极性,保证学习实效,也要在实践中,对官员能否正确使用权力、依法执政、维护法治,加强监督,完善权力制衡体系和权利制约制度。对无视法治原则和违背法律规定,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要求,严肃依法依纪问责惩戒。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活动和司法者应该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为培育和实践法治思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综上,法治思维是具有深刻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科学思维,与之相应,培育法治思维也必须求真务实,持之以恒,多措并举,科学实用,才能达到既定目标。(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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