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法院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纠纷时发现此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一、放贷金额过高。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违规超额放贷比例现象突出,涉案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数额基本为500-600万元,有违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原则,同时对于资金量较少的小贷公司而言也存在较大风险。二、借款公司集中外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但是涉案借款公司都非上海当地企业,且集中于福建等外地省市,有违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衷,也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债务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审理,影响案件审理。三、贷款用途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以及服务“三农”。但是涉案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对象都是个人且资金用途不明确,大多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时的资金拆解,实际上未起到支持企业经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