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三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196条和第197条,该两条明确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明确法定化。该院于2013年2月20日、2月25日受理三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该三件案件均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被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设置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申请人均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经审查,其中一案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事实清楚、权利合法,从而确保权利的实现无瑕疵存在。另两件案件被申请人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持有异议,且被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所涉争议可能涉及他人刑事犯罪,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