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徐汇法院受理了多起侵害著名文学作品摄制权纠纷,原著剧本作者起诉影视作品制作方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拍摄对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该类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如下三个难点:1、影视作品内容含量大导致侵权作品难以比对。影视作品制作方通常辩称电影或电视剧拍摄所使用的剧本并非原告所著,并为此提供了其自己的剧本以供比较。影视作品剧本往往篇幅甚长,部分长篇电视剧剧本甚至长达数百页,而为了确定两部作品之间人物、故事情节、主题思想等方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只能在完整阅读两个剧本之后才能作出判断,由此导致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往往需要付出数倍于其他案件的时间和精力。2、联合摄制方数量多导致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影视剧因其申报审批程序繁杂、摄制主体资质限制严格、拍摄投资金额巨大,一般都是由若干家联合摄制单位共同制作完成。若诉讼发生在拍摄完成的数年之后,部分被告可能都已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也已下落不明。那么在被告无法到庭应诉的情形下,各个被告人之间法律关系就难以查明,各方侵权责任的分配也就难以认定。3、作品价值高导致调解难以达成。原告撰写的剧本的目的是为了筹拍相应的电影、电视剧以获取相应的收益。而被告擅自使用其剧本后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其最初的目的,于是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赔偿巨额的经济损失。尽管被告为了避免被判令停止发行而蒙受更大损失愿意和对方进行协商并按照行业内通行的编剧报酬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但补偿费用与原告心理预期之间的巨大落差却使得调解工作难度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