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法院分析涉经济适用房纠纷的三种情形并提出建议
宝山法院在审理涉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件中发现,由于购房程序和权利内容有其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容易引发相关权利人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产权确认纠纷。在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案件中,部分申请人作为房屋买受人时,需由全体申请人共同签名确认,而在具体购房过程中通常只有一人代为办理,住房保障机构及房屋建设单位难以对每次签名是否出于其他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逐一审查,申请人之间容易就产权事项发生争议。
二、在先权利纠纷。在个人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中,如其此前在家庭成员共同承租的公房中也有居住权,其他公房居住权人虽不就经济适用房主张权利,但认为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已经具备了居住条件,故不应再享有同样具有福利性质的公房居住权,并不应要求补偿。
三、权利分割纠纷。由于经济适用房多为有限产权,在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受到诸多限制,如在限制转让期内发生离婚、析产、继承等需要分割房产的纠纷,难免与合同内容有所矛盾;另由于家庭条件是能否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重要因素,如在购房时各申请人出资情况差异很大,相关因素对于房产分割比例的影响难以确定。
对此,该院建议住房保障机构、房屋建设单位在签订部分申请人作为买受人的预售合同时,加大对签名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并统一司法裁判与行政审查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操作尺度不一致影响争议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