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在交警到达现场前,他自行离开了现场。当车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根据保险免责条款,对商业保险部分不予承担。为此,李某向法院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仅需赔付178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9日凌晨,王某驾驶李某的车辆准备回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王某的车子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单车事故,导致车辆与路边指示牌和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及路政设施损坏。据王某陈述,事故发生后他未立即报警,而是处于昏迷状态。待醒来时,他发现有两名协警在车子旁边,且自己身体很不舒服。当时协警要求自己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他并未理会,而是回到离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家里休息。直至10日上午,王某才到交警队去做笔录。
整起事故中,车主李某共支付牵引服务费900元、评估费2000元、修理费84437元及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逃离现场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故不同意李某的索赔要求。为此,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故对李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保险条款承担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李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以案说法】
问:离开现场是否等同于逃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