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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和展示个案正义

时间:2013-08-26 17:2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中体现个案正义。 □法官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有效的审判管理。要在提高能力上保障个案正义。 □法院在与社会大众交流时应理性应对民意。要在与社会交流中展示个案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中体现个案正义。
    □法官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有效的审判管理。要在提高能力上保障个案正义。
    □法院在与社会大众交流时应理性应对民意。要在与社会交流中展示个案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领会其要义,就是追求司法公正,重视个案正义,提升司法公信。那么,如何实现个案正义?
    其一,在提高司法效率中体现个案正义。为追求司法效率,人们常会引用一句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的理解有二,一是“迟到的正义”意味着程序上诉讼迟延,使受害人承受太多的诉讼代价,此程序已不公正;二是“迟到的正义”对受害人来说可能已失去了价值,已无实体正义。正义,应当是在正当程序的引导下实现,正当程序包括诉讼高效率,排斥诉讼迟延。迟延的诉讼程序,不一定导致非正义,但必然会令正义价值大打折扣。低效率的审判,不仅浪费国家审判资源,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更易招致社会公众的非议,而使司法公正或者个案正义遭受置疑。还有一种迟到的正义,就是冤错案件的平反,正义迟到了,但比不到好,因为正义不到便是罪恶。但毕竟迟到的正义令当事人身心俱损,正义含金量大减。
    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主要路径和抓手有四:第一,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流程监控。审判管理中要注重目标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和流程性管理,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同时注重审限预警和督促、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和防控。第二,加强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前所述,“建设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三大平台”旨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当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时,法官不能恣意所为,诉讼难以拖延违规,审鉴评等事项致诉讼延长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制约和影响审判效率的因素有客观性的,也有主观性的。主观性的因素在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必须促进法官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注重庭前准备、训练审理思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第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助力效率提高。通过审判、执行等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监控审判执行流程和效率,及时评估审执环节和绩效,为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提供技术性支撑。
    其二,在提高能力上保障个案正义。个案正义,与审判法官的个体能力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往往针对某一个案件以及审理该案的法官,由案件审理的程序延至法官的行为规范,由案件的审理结果推及法官的能力水平。
    法官的司法能力,抽象而言,就是判断是非、定纷止争、适用法律、案结事了的能力;具体来说,包括庭审驾驭、查明事实、证据论证、争点整理、法律释明、文书制作等能力。此外包括个案应对的能力,纠纷调解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等。
    所有的能力都离不开说理的能力,诉讼的胜败根源于法律,明白于说理。说理是一门功课、一门功夫。其一,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精于说理,说清证据采信与否的法理,说清原告诉请是否给予支持、被告抗辩是否采纳的法理,必要时,还要辅之以常理、情理的引导。其二,法官在法律释明中要善于说理,说清举证责任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说清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后果,说清诉讼程序的法定性和正当性,即使需要用法言法语来说理,也要让当事人听得懂、听得进。其三,法官在调解中更要勤于说理,无论是家长里短、风俗习惯,还是民间交往、商事交易,都可以常理、情理和法理来说理,所谓导之以法,晓之以理,勤恳诚心,则无败事。其四,法官还要在判后延伸说理,判后答疑时对当事人的耐心解释,法治宣传时对个案的以案论法,司法建议中对相关单位的法律指点等等,无不需要通过说理阐明法律的真谛、宣示法律的正义。
    当然,法官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有效的审判管理。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不止于对全院审判绩效的促进作用,还在于对法官加强自主管理、提高办案能力的督促作用,使法官在提高能力水平中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追求办案效果。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在与社会交流中展示个案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一个司法的“产品”。其质量固然有司法程序的自我检验,但最有效的检验、最有说服力的评判仍然在于社会大众。然而,法院不能消极地让社会大众去评论品味司法“产品”,除了要做好上述的说理功课之外,还应积极地与社会交流,在交流中做司法宣传工作,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传播司法正能量,增进社会对司法个案的理解和认同,让每份判决书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
    当今时代,社会舆论多元化、多样化,尤其是对法院的司法个案,往往呈现众说纷纭、各抒己见态势,各种观点都以民意面貌出现,令人眼花缭乱、不知所从。所以,法院在与社会大众交流时应理性应对民意,毕竟司法判断是理性的,媒体评论、大众舆论既有理性也有感性的,甚至有情绪性宣泄。法院要善于在与社会交流中引导民众理性思考、理性评论,尤其应对情绪性“民意”更要把握一定分寸、保持一定“距离”,不为感性宣泄所动,不为情绪舆论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与社会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媒体,媒体是全社会的“广播员”,是连接人民与法院的桥梁。司法与媒体的交流应当良性互动。今年6月,人民法院报主办的“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专题研讨会上,有代表提出,良性互动的重点是社会沟通,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目标是提升司法公信。我认为,良性互动的价值还在于接受社会监督,关注司法的社会反响,同时保持独立审判的底线。在良性互动中取得司法个案的法律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就是依法判案,不枉不纵。社会效果就是希望社会认同、公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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