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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币买烟致老太追人摔亡 法院判担责六成

时间:2016-03-23 14: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学生用假币买烟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三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受害人损失六成责任。 2015年1月14日下午放学后,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学生王晓兵以外出取东西为由请假出校,朱小东、李铠通过爬树翻围墙出校。王晓兵未取成东西
  

 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学生用假币买烟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三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受害人损失六成责任。

  2015年1月14日下午放学后,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学生王晓兵以外出取东西为由请假出校,朱小东、李铠通过爬树翻围墙出校。王晓兵未取成东西后决定返回学校,在校门口遇到朱、李两人。李铠称他家有100元的假币一张,提议三人共同把假币用出去,王晓兵、朱小东表示赞同。

  拿到假钞后,三人商定由朱小东去使用假钞,王晓兵负责用电动车接应,李铠在他家楼下等候。王晓兵将朱小东载到游芳老人(殁年66岁)小店附近,见店内只有游芳一人,便决定在该店下手。朱小东提出买10元/包的某品牌香烟一条,游芳从邻居店铺借了一条该品牌香烟卖给朱小东,并另外拿了一包同品牌香烟,还赠送糖果给朱小东。期间,李铠见贺、唐二人久未归来,便来到游芳小店,假装与朱小东不认识,买了点零食。朱小东拿到烟和糖果,将假币给游芳后就往外跑,李铠也往外走。游芳发现是假钞,见朱小东已经跑开,便抓住李铠左手臂衣服,要求李铠交出朱小东。拉扯中,路过邻居问发生什么事,游芳未寻求帮助,只将李铠拉到其店铺外面,李铠站在阶梯处,游芳站在阶梯上面平台处。

  随后,游芳给儿子打电话。李铠心慌,便用右手拍打游芳抓着他的左手,同时自己的左手往后甩。挣脱游芳后,李铠跳下阶梯往河坝跑,刚跑出几米就听到后面扑通一声,李铠回头发现游芳摔到公路边沟里。

  游芳被送医治疗,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三学生家长根据调解协议,先期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其余事宜待死者安葬后按司法程序办理。2015年1月29日,游芳亲属将三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丰都县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8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丰都县某中学制定的多项规章制度、班规等均规定,学生从早上进校后至晚自习放学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出校,不准翻越围墙出校。王晓兵请假事项,也已记载在该校《事假出校登记薄》中。

  诉讼中,三学生法定代理人辩称用假钞购买香烟行为只侵犯了游芳的财产权,并未侵犯其人身权,该行为不必然导致其死亡;学校在本案中未尽管理职责;游芳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违反相关规定,不顾年龄追赶学生,自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三学生及其代理人承担游芳死亡六成责任,赔偿游芳亲属14.6万余元,某中学不承担责任。王晓兵、朱小东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其不是侵犯游芳生命权的主体、游芳应承担主要责任、未对三学生责任的大小作出认定、判决某中学不承担责任错误等为由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铠等三人经协商、分工后由朱小东出面使用假币,向游芳购买了香烟,游芳发现系假币后,在追赶李铠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李铠等三人未直接对游芳的生命健康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游芳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游芳系年满66周岁的老人,其在发现被骗后采取追赶的方式进行自助,与其年龄及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在追赶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慎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实际,酌定李铠等三人承担60%的责任,游芳自行承担40%的责任,合情合理。

  本案中,虽然游芳是在追赶李铠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但使用假币的行为是李铠等三人共同商定,且进行了分工,三人对该违法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其各自的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故应认定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解决对外赔偿问题,至于三人内部的责任划分,可在对外赔偿后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某中学的责任问题,王晓兵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出校,而李铠、朱小东系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翻越围墙出校,某中学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且三名学生系在校外因违法行为而致人损害,某中学对此并无过错。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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