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由于朋友欠钱不还,抵押人何某以自家土地及房屋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欲被法院查封拍卖,最终,何某自掏腰包拿出140万元补齐欠款才保住了房产。回想当初,何某对自己为朋友作抵押担保的草率行为后悔不已。
2009年3月,借款人张某为经营药品批发与防城港市某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借款100万元,同时约定何某用自家位于东兴市某处土地及该块土地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某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2013年5月,该农村信用社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借款人张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何某作为抵押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抵押责任。
判决生效后,该农村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借款人张某名下无过多财产,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结果只能执行何某名下抵押担保的房产。为此,何某一直喊冤,辩称张某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和受益人,当初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担保的方式,因此不应当由他替张某的欠款买单。直到收到法院即将对抵押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的执行裁定,何某才真正意识到法院是 “动真格”的,当天便主动将140万元汇入港口区法院账户,最终保住了自家房产。事后,何某也为自己漠视法律、逃避执行的做法表示后悔。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以其自有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何某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关系成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法院要求何某以其抵押物为借款人张某“买单”是合理合法的。
担保法中明确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踪迹难寻,担保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因此,法官提醒,为人作抵押担保时切忌感情用事,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