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治网
5月27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月28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了一家已上市电影院的分店,其门口摆放着一台约两米高,外形方正的机器,上面印着共享眼镜字样,租赁需要支付押金,租金为2元/副/4小时。一群人正围在机器前扫描二维码。工作人员表示,要想看3D电影,必须通过这个机器租赁眼镜。
事实上,不管是共享或是直接购买3D眼镜,都有强制消费之嫌。“我们已经关注到这个消息,也支持中消协,谁在里面受益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成本,国外都是由发行方来承担。”一位不愿具名的3D眼镜生产厂商高层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