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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刑

时间:2011-05-11 13:3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中的附加刑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典分则加以规定,因此,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得独立适用。刑法典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以及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行刑的一般原则,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罚方法。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收财产较多的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其他一些贪利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

没收财产与罚金都是财产刑,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罚金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除了可以没收金钱,还可以没收其他财物。(2)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有的财产,而罚金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的金钱并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3)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而没收财产则是根据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实际情况,一次没收其一部或全部,不存在减免或分期缴纳的问题。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1)并处没收财产,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必须同时择一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和罚金。根据有关规定,对法律规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财产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是没收全部还是部分,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个人情况决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确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要注意将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分开来。

(四)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或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亦包括无国籍人,下同)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不适用于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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