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理论 > 刑法天地 >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时间:2011-05-18 15:0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简要案情] 2003 年11月1日晚9时许, 被害人 侍广林及其朋友黄克儒、王天青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 被告 人陈海堂家中,找人时与陈海堂亲属和来探望陈海堂的黄新等人发 生争吵和揪打,黄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海堂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简要案情]
    2003 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广林及其朋友黄克儒、王天青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海堂家中,找人时与陈海堂亲属和来探望陈海堂的黄新等人发 生争吵和揪打,黄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海堂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广林等三人外去,黄克儒掏出水果刀威胁黄新。陈海堂见状,担心黄新吃 亏,遂操起杀猪刀捅了正与黄新纠缠的侍广林后腰一刀,侍广林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评析]

    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海堂持刀刺伤侍广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海堂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


     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新纠打,且同伙的黄克儒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广林三人出去,其 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新。其次,被告人用刀刺伤侍广林时,侍广林等人正与黄新纠缠。第三,被告人是为保护黄新的合法权利 不受侵害实施防卫的,陈无伤害侍的故意。最后,被告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


    少数意见:不属防卫过当,其 理由:第一,侍广林等三人酒后到被告人家找人,因出言不逊发生纠缠。与黄新纠打应理解为互殴行为,且被告方没有人受到伤害。第二,侍广林等人经被告人方要 求外出而不离开,其行为属非法侵入住宅,但不应采用刀刺伤人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第三,侍广林等与黄新纠缠,又未与被告人纠打。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