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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羁押”他人

时间:2015-05-14 10:3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为索要债务,两男子强行将他人非法拘禁。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害人鲍某经被告人王某介绍先后三次向被告人
  

 为索要债务,两男子强行将他人非法拘禁。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害人鲍某经被告人王某介绍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汪某计人民币45万元,后汪某向鲍某索要借款,鲍某失联。2014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汪某得知鲍某的下落后,伙同王某从合肥市区驾驶机动车辆赶至舒城县城关镇,两人在城关镇“七天商务宾馆”附近守候至20日凌晨,伺机持木棍将鲍某挟持至机动车上,并采取套头、捆手、辱骂等手段将其控制,后将鲍某带至舒城县城关镇某村王某住宅内进行看管。期间,汪某持水管对鲍某臀部等部位实施殴打。

  20日清晨,两人又将鲍某挟持至机动车上,采取捆手等手段将其控制,带至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某大厦一房间内看管。20日15时许,汪某让王某将鲍某送回舒城县城关镇。20日17时许,被害人鲍某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5月28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鲍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两被告人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与被害人鲍某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王某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某的作用相对较轻。综上,根据被告人汪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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