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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殴打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时间:2015-05-21 12:3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福建蕉城区法院16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殷某超、何某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殷某超、何某庆先后被一传销组织以网络交友的方式骗至蕉城,此后加入该传销组织
  

 福建蕉城区法院16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殷某超、何某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殷某超、何某庆先后被一传销组织以网络交友的方式骗至蕉城,此后加入该传销组织,而传销窝点设在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一民房内。

  同月23日、28日、同年10月25日,万某飞、王某毅、蓝某培先后被该传销组织以同样方式骗至该传销窝点。殷某超、何某庆为强迫万某飞等人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体罚、扣押随身证件等,并对其进行看守,限制离开传销窝点。

  同年10月29日,该传销窝点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公安分局查获,殷某超、何某庆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蓝某培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超、何某庆伙同他人目无国法,为迫使万某飞、王某毅、蓝某培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蓝某培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殷某超、何某庆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可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殷某超、何某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殷某超、何某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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