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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
  

  (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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