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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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