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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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