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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审判权的保护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目前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由于长期的行政化领导和集权化管理,过分注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忽视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普遍存在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期来案件由副庭长、
  

  目前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由于长期的行政化领导和集权化管理,过分注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忽视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普遍存在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期来案件由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核,级级报批,法官没有自主权,审委会的职能被任意扩大,合议庭没有最终裁决权  .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缺乏效率性,法官被日常工作中的送达、校对文书、订卷等烦琐事务所纠缠,审判效率不高,学习业务时间受限,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统一于司法公正与效率。审判流程管理不仅约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同时也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和基础,让法官成为真正意义的裁决者,从而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的独立性是如何实现的? 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管理能解决好两个关系:

    一、在外部因素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行政干预是目前法官独立办案的最大阻碍,干预使法官成为行政权力指挥下的“审判机器”,法官所代表的公正的法律意志不能够得到实现。特别是有些行政领导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为个人、熟人的利益,通过借用领导和监督的名义,直接插手审判活动,并利用行政权力操纵案件的处理,严重损伤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性、独立性、主动性。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审判过程具体环节的公开,实现了审判活动的高度透明,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整个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使审判过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权力的干预亮了“红灯”。同时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立案、排期、送达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加强对案件动态控制和监督,减少和杜绝了不公正结果和不公正程序的发生,提高了审判活动的质量,树立法官威信,维护法官的审判权威性。同时审判流程管理为接受外部监督提供了一整套的查询系统,通过微机为托体可以由不妨碍法官办案同时对案件的进程进行查阅,对案件的审判进行随时控制,使有效监督和独立审判得到兼顾,从而为审判活动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在内部管理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法官在审判中审判权不能得到自主行使在于法官与行政领导之间,合议庭与审委会间的政审职责没有明确。长期的审判中形成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使院长、庭长“凡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少数法官为怕承担责任,故意将不必要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使应该由审委会决定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研究,延误了办案周期。部分法官缺乏主张正确意见的勇气,让对案情了解不足的领导的司法经验和个人意见成为最终决定结果,  造成处理上的不公正。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各业务庭之间、法官与领导间的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楚,法官真正成为审判的主导者,立案庭成为联系法官与院党组间的业务庭、管理庭,院长、庭长通过审判流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对全院案件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个案进干预。通过改变审判职责与管理机制来强化法官意志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合议庭的职能,达到“还权、放权”的目的,真正归权于法官,使法官成为独立的裁决者,也使领导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审判改革和业务研究,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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