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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刑事二审听证程序的若干构想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
  

  (三)辩论阶段。听证程序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讼诉代理人参与的,可以进行辩论。审判长认为不需辩论的,可以不进行辩论。上诉人及被告人均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案件的处理方式。

  刑事二审案件听证后,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的,可当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存在瑕疵,经二审补充完全的并支持原认定事实的,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原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可当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原判适用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可作出判决,予以改判。但不得加重上诉人或被告人刑罚。5、原判决认定证据不足的,可作出认定证据不足的判决。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错误的,可予以改判。

  适用二审听证程序的案件,不能作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改判。因此改判直接造成对刑诉法规定的违背,设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应商请检察院出庭,否则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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