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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趋势与审计对策

时间:2011-05-12 12: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键词]:金融犯罪 趋势 特征 审计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为了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近20年来我国先后制定
  

  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念,始终把查处重大金融犯罪作为金融审计的重中之重

  目前审计中对待查处金融犯罪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模糊认识:一是“天下太平论”。认为金融企业从92年到现在,历经由乱到治,已经逐步规范,特别是98年以后,各级部门加强了金融监管和查处力度,违规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一般性案件得到有效遏止,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从而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警惕。对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发生思想准备不足。二是“与己无关论”,认为审计的职责是对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至于案件的查处有专门的机构,审计查案是越俎代庖。三是“唯案件论”,没有正确处理审计与查案的关系,急功近利,不从严谨的工作中理出头绪、发现线索,而是热衷于无价值的和从事应由司法部门办理的事务,为了案件而查案件,既费时又误事。观念上的淡薄和认识上的肤浅,会使金融犯罪的查处失去思想基础。因此,树立正确的金融审计观成为揭露金融犯罪的当务之急。第一,强化大要案意识。近两年发生的金融大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绷紧案件意识这根弦,认识到只要有私心贪欲存在,只要有可乘之机,就会有案件发生。而且管理越严,作案成本越高,不发案则己,一发就是大案、要案、恶性案件。第二,处理好审计和查处案件的关系。在工作中要科学考核金融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鼓励他们发现案件线索,调动查案的积极性,但不能以案件论英雄、论成败。第三,对查处案件的职责有清醒认识。在审计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明晰职责、理顺关系,对案件查处是否在审计职责及能力范围之内要有合理的判断。关键证据的取得在审计范围内和审计手段可以达到的,要一查到底。关键证据不在审计范围内和审计手段达不到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与时俱进,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实现审计内容和方法的突破。

  如前所述,金融犯罪的案发特点总体表现为“三高两多”,即高职务犯罪、高科技犯罪、高案值犯罪;发案数量基层较多、银行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作案较多。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要防止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与时俱进、严格执法,针对金融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增强金融审计的针对性。

  1、审计组织方式实现三个倾斜。

  一是审计对象由管理层向基层倾斜。过去我们习惯将工作重点放在总行(公司)、分行(公司)等管理机构,很少将重点放在基层,特别是边远的基层。这样虽可以把握全局、着眼宏观,但根据近两年查处大要案的经验,大案一般出在基层。这是因为:任何违规犯罪都需要一个基层网点作为操作平台,而且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通过层层放权调动积极性,实行“四级管理、四级经营”的管理模式,基层行行长权力涉及人、财、物各个方面,如果在营运中约束和制衡力量不足,就会为案件的滋生提供条件。同时,基层行特别是边远行历来是检查监督的死角。为此,我们的审计重对象应适当向基层行特别是边远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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