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征宇:男,27岁,汉族,原系上海市平安保险公司宝山文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6年6月27日被逮捕。 1996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王征宇犯故意杀人罪,向
  

    但是,王征宇明知公安人员陆卫涛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拦截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冲闯可能会造成陆伤亡结果的发生,仍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强行向陆所站的位置冲闯,致陆被撞击后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征宇持放任态度。王征宇主观上具有间接承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陆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王征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交通肇事罪是,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王征宇明明看到民警陆卫涛及设置的路障,却对放任驾车从陆卫涛站立的位臂冲闯而可能造成陆的伤亡后果,未采取任何阻止可能造成陆死亡后果发生的措施,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期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新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同,二审法院仍适用1979年刑法对王征宇定罪处刑,是符合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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