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精选 > 死刑复核 >

甘肃高院通报二审改判两起死刑案件宣告无罪

时间:2014-11-14 13:2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3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某故意杀人案、任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因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此前,两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某故意杀人案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
  

 13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某故意杀人案、任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因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此前,两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某故意杀人案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

  2009年9月2日晚,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村民毛某12岁的养女林某,在放学回家不久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经侦查机关调查,毛某同村的陈某与毛某素有积怨,且在案发前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侦查机关遂将陈某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陈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因与毛某不和而产生报复之念,案发当日,当毛某养女林某放学途经其家门时,其将林某骗至家中,让林某吃下事先放入鼠药的汤菜后回家。

  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陈某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甘肃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陈某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印证,从供证关系来看也没有先供后证的证据证实,本案毒物来源不清,经现场勘查在陈某供述和指认的地点没有提取到毒物和作案后的残留物,陈某所供其是从集市购买鼠药存放在家中的情节卷内亦无证据证实,林某胃内虽检出菜叶状物,但因公安机关未对胃内容物做定性鉴定,导致林某因进食何种食物中毒无法认定,林某进入陈某家的证据不足,陈某的供述前后矛盾,证据链未达到闭合的要求,证明陈某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证人王某等5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证明陈某缺失作案条件。

  综合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均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琴琴有罪。

  甘肃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某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陈某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任某故意杀人案  欠缺直接客观性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被告人任某经他人介绍,和何某同居,何某的妻子李某之前失踪。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4年的李某回到何某家中,任某便搬回自己家中。

  2010年8月18日晚,任某到李某家俩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任某持铁锨、打气筒在李某的头部多次击打,致其倒地,为防止李某喊叫又将一只袜子塞在李某的嘴里。后将尸体用两个废旧皮带轮绑住,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

  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某提出上诉。经甘肃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任某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甘肃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被害人确系被他杀,原判认定其系任某持铁锨、打气筒击打头部致死,但因案发时间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原因无法判断、客观性物证不具有关联性和唯一性、无法排除有第三人进入杀人现场的可能性、任某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与审讯录像不完整等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和排除,任某有罪供述无相应证据证实,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任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判认定任某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甘肃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任某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