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故意杀人盗窃案
2008年1月11日20时许,刘兵(化名)来到任某经营、居住的小卖部,要求延期支付房租,被任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撕扯到一起。刘兵用刀捅刺任某左颈部两刀,致任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兵拿走了任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600元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刘兵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被告人事先无预谋,一时冲动杀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但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不核准死刑。
夜幕低垂,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办公室的灯渐次亮起。
刑五庭法官助理曾琳仍在打一个重要的电话,“他虽然犯下大罪,但是一时冲动杀人,事后非常后悔。您是否愿意接受他的忏悔,给他一个改造的机会……”
这个宽慰和劝解的电话,足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听筒发烫,听筒另一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才归于平静。而此时,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助理终于轻轻地舒了一口气。
“核准还是不核,一种程序的抉择,关乎一个甚至几个生命的存亡。如果稍有不慎,冤魂就在疏忽中诞生。”曾琳说,上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至普通法官,对待死刑复核,都谨慎到毛孔,这绝不是司法感情的滥用,而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
临渊履薄
复核每一个细小的环节
曾琳电话中涉及的那个命案发生在2008年。
当年1月11日晚8点,刘兵(化名)到任某经营和居住的小卖部,要求延期支付自己租住和生产米糕房屋的房租,遭到任某拒绝。双方由口头争执发展为撕扯打斗,慌乱中,刘兵拿起任某用于修脚指甲的折叠刀,连续捅刺任某左颈部两刀,致使任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想到自己没钱逃跑,刘兵从任某内衣包内偷得现金5600元逃离现场。
“杀人者偿命。”任某的女儿坚决要求法院判处刘兵死刑,任某的老伴更是老泪纵横,嗓子哭到沙哑。
2008年8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刘兵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宣判后,刘兵提出上诉。2008年12月8日,重庆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自2007年1月1日起上收最高法院,党和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深入到所有死刑复核法官的内心,并落实到每起案件的复核中去。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感慨地说,死刑复核工作真的就是“临渊履薄”,要怀着对生命的敬畏,来复核每一个细小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