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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时间:2011-05-13 11: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 
  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合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采用辩诉交易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处理快捷而方便,极大地缩短了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体现了它的效率性。 
  其次是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必须适当简化诉讼程序。辩诉交易制度使诉讼程序得到简化,降低了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法杂性,是诉讼经济合理性的表现。它使整个诉讼程序变得简单,更加容易操作,使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争论不休的局面得到缓解,被告人也可以摆脱长时间的指控,同时被告人在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处理之后会安心接受法律的制裁,通常不会提出上诉或再审等请求,使诉讼程序变得简化。 
  最后使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配置。在刑事诉讼中,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一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加之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呈现减少或消灭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达到减少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物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才能在不损害公正的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活动效率。而辩诉交易制度正式解决资源供求关系、体现效率价值的有效途径。辩诉交易的实施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换取了更多的诉讼成果,使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合理优化配置,使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都得到极大的便利。 
  2、辩诉交易制度的效果的合目的性 
  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结案数量方面的要求,即结案率必须要达到预期值或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结案质量的要求,即办结的案件从质量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7】。因其制度本身巨大的优越性,辩诉交易的实施将会使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降低,诉讼周期缩短,则必然会使刑事案件的结案率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同时因为辩诉交易追求的是一种相对公正,所以案件的质量也由一定的保障。这样使结案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满足社会需要,辩诉交易的效果的合目的性得到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是在有限的的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合理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合科学配置这些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合合乎社会需要的目的要求——公正,这就是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所在。所以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施将会使我国的刑事办案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分流了疑难案件,检察官合法官案头堆积如山的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时的解决,公正不在迟来。 


  (三)权衡利弊、趋利避害——辩诉交易的实践价值 
  辩诉交易的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关键使看其弊大还是利大。任何事务都是利弊并存的,我们不能因为辩诉交易存在弊端就因噎废食。 
  1、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的原则的理念的实现。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做了详细说明。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被告人的批准逮捕和起诉工作,而人民法院则行使审判职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交易,而人民法院只是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充分体现了控审分离的原则;其次,在交易时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地位平等,并且由律师在场协助,使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肯定,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与检察机关平等对抗。

  2、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在诉讼中,以被告人为中心主体。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被告人不是司法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不能将被告人置于被处置、被压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更进一个层面,被告人是第一位的主体、中心主体或者说最主要的主体。也就是说,仅仅使被告人在司法中不成为客体是不够的,更要使其成为司法主体中的主体、第一位的主体。因此,被告人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者和主要支配者,整个程序都尊重被告人的意志和尊严,保障其某些行为自由。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如果承认和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就会给予他们获得公开听审的机会,使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成为自身实体权益乃至自身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被告人及其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对这一审判过程的公证性和合法性产生信任和尊重【8】。 
  3、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还有如下实践价值:(1)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我国的行事诉讼程序体系的设计;(2)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3)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相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4)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四)能够在我国有效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可实施性 
  一项法律制度在颁布之后,必须要能够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法律价值。一项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关键有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法的内容的有效性,法的有效性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法的内容体现社会需求及社会价值观的程度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的只是的有效性程度,一般说来,法的内容越合理,法就越有效,越能够得以实施【9】。我国现今由于大量的冤假错案和不尊重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侦破手段又有其局限性。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不能完全发挥其实效。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行将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比较容易取得,从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我国也有辩诉交易的需求。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合理性。因为辩诉交易是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合意”交易的结果,所以交易的内容更具有合理性。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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