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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时间:2011-05-13 11: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辩诉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辩诉交易制度的界定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所区别,我国的辩诉交易应该界定为: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和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和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为前提,检察机关以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来起诉被告人的一种司法制度。 
  2、实施辩诉交易的条件: 
  (1)当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时可以实施,虽然证据不够完全证明该犯罪行为由被告人实施,但是就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该案有重大关联。 
  (2)当取证不能时,即调查取证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已不能进行。比如主要证人突然死亡致使据以定罪的证人证言无法取得等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利用辩诉交易来解决,让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3、辩诉交易实施的范围: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犯罪。 
  4、辩诉交易必须是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三者意见的统一。检察机关不得不经过被害人同意而单独与被告人交易,否则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必须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如果一项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不是自愿的和明知的,那么这必然是对正当程序的违反,其结果是无效的。 
  5、辩诉交易必须是在先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的基础上才能实施,应当由人民法院来监督实施。因为我国法院实行的并非是完全的不告不理原则,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审查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必须当庭询问被告人、被害人是否确实知道辩诉交易后,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法官在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得干涉。对于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应当立即裁定撤销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程序的科学设置 
  要使辩诉交易能够有效实施,充分展现其优越性,必须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来实现。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这一程序的设置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几个阶段来实施,从而使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科学合理化。 
  1、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得到上级的批准,征得被害人同意,并告知被告人采取辩诉交易制度之后得权利和义务后,可以与被告人通过律师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并签订辩诉交易协议书,以被害人得有罪答辩和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为前提,检察机关以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来起诉(在该阶段必须有律师的参与)。 
  2、在法院立案阶段,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对存在辩诉交易的案件做形式审查。在庭审阶段,合议庭应当对辩诉交易做实质审查。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案件,发回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在重新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得以被告人在原辩诉交易中的“自认”作为证据进行起诉,必须是建立在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 
  3、判决后被告人及被害人有权申诉。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保护当事人利益是很有必要的,但被告人不得提出上诉。 
  4、如果被告人遵守辩诉交易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则法庭应对被起诉人作出不超过法律规定此类犯罪最高刑期三分之二的判罚。 

  (三)违约救济 
  1、检察机关违反辩诉交易协议书条款时的救济。在产生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卷入不必要的诉累中,从而选择是否允许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文件,陈述违约的根据和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应当禁止其重新起诉。 
  2、被告人违反辩诉交易协议书时的救济。被告人对自己做出的有罪答辩反悔,或者并没有完全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决定将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时,检察机关是否有权以比答辩协议中的罪名更为严重的罪行或者原罪名的加重情节起诉被告人呢?笔者认为尽管基本公正的一般原则并不禁止每一项指控,但是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指控也会对正当程序的基础产生质疑。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告人恢复到他在执行辩诉交易协议之前的地位上进行指控。同时答辩、答辩讨论等不得用作不利于曾作过答辩或参加过答辩讨论的被告人的证据。 
  结语: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可以在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加以借鉴适用,但是必须是在结合国情、民情的基础上来考虑,必须经过整合和改造,从而发挥其效率与公正相结合、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严肃的法律与灵活的“合意”相结合等特性,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注释】
  【1】《中国青年报》第10558期第7版。 
  【2】 项振华:《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评“辩诉交易”》。 
  【3】 Saltzburg,Stephen A.,Aaniel J.Capra: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 (case and commentary),West Publishing Co.4th.ed.p790转引自房爱国:《美国辩诉交易实证考察》。 
  【4】 魏晓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中国诉讼法律网。 
  【5】 魏晓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中国诉讼法律网。 
  【6】 陈光中、汪海燕:《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中国诉讼法律网。 
  【7】 陈光中、汪海燕:《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中国诉讼法律网。 
  【8】 左卫民、朱桐辉:《以人为本:司法改革的新理念》,北大法律周刊第146期。 
  【9】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 
  【10】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363页。 
  【11】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363页。 
  【12】 王琳:《从李文和案看辩诉交易》,天涯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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