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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9日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29日
  • 【生效时间】2004年12月29日
  • 【全  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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