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_法律快车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03月14日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36)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 【颁布时间】1997年03月14日
  • 【生效时间】1997年10月01日
  • 【全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