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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_法律快车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05月12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 【颁布时间】2000年05月12日
  • 【生效时间】2000年05月12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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