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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_法律快车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02月16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2000]4号
  • 【颁布时间】2000年02月16日
  • 【生效时间】2000年02月2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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