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8年05月08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31号
  •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08日
  • 【生效时间】1998年05月08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