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8年05月08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08日
【生效时间】1998年05月08日
【全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