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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04月21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1998]7号
  • 【颁布时间】1998年04月21日
  • 【生效时间】1998年04月29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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