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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8年03月26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 【颁布时间】1998年03月26日
  • 【生效时间】1998年03月26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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